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这一司法解释赋予了被拆迁人三项权利:
1,申请行政裁决权;
2,提起行政诉讼权;
3,提起民事诉讼权。
其中被拆迁人提起民事诉讼权的行使基于两种情况:首先,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其次,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由此看来,根据96年司法解释,无论当事人是否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只要未经过行政机关裁决,当事人都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如果是家庭内部出现问题的话,一般来说是建议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起诉至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