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0年,伴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土地管理法》也获得了新生,关于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也作出了相应的变化。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这些变化都与自身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那么,我们应该具体留意哪些变化呢?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将结合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为您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尽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自2020年3月公开征求意见后始终没有进一步的消息,但仅凭今年开始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48条,还是给被征地农民从补偿权益方面带来了福音。
首先,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需要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即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这一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广大被征收人来说可以算得上一根定海神针,它也将是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参考标准。
事实上,关于如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物权法》也有过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可见,对于土地征收,需要贯穿始终的原则就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故此,“越拆越穷”“倒贴钱买安置房”(较被拆除房屋面积明显增大的除外)等情形都是非正常的。一旦遭遇此类状况,被征地农民可依据上述原则规定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正在被侵害,及时提起法律程序实施救济也就成了应有之义。
其次,在征地补偿费用项目中明确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并增加了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相比之前笼统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新法明确了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项目。而新增加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是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另外,新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显然,现阶段的土地征收不仅明确了补偿项目,还加强了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以往一些地区“只补地不补房”的情形时有发生,补偿安置方案中往往缺少对房屋这部分的补偿标准和评估要求,这无疑对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不利。上述新规的出台将有力地维护农民住宅房屋的补偿权益。
第三,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由原来的按照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和农业人口数,变为由省级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其中,具体的制定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需要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除此之外,新法中对搬迁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并提供了多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如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而应采取何种方式补偿,应当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值得注意的是,新法中还明确了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这意味着今后被征收人的相关费用主张将会有法可依。
李顺华律师团队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总体而言,2020年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会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以及各地区的发展水平发生相应变化,在很多方面无限趋近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操作原理和补偿方式,这无疑有利于农民权利的实现。因此,在明拆迁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需要格外留意是否满足基本原则、是否包含各项费用、是否符合合理的补偿标准等几个方面。如对征地补偿存有疑义,可以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您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