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相信有很多被拆迁人面对这样的情况: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尚未完成征收拆迁程序,而被拆迁人也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僵持不下的情形前,难免萌生出出卖房屋的想法,恰恰也有一部分人会以为买了要拆迁的房子,也许可以获得更大的补偿利益。可是,被划入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子还可以进行买卖吗?同样地,如果是集体土地上房屋面临拆迁,还可以办理不动产变更相关事项吗?答案事实上是清楚且唯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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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李晶宁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城市房屋拆迁:“暂停公告”管1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征收部门要确定房屋征收的范围,并且进行公告。也就是说,某区域的房子涉及征收这件事是公而告知的。
对于不动产这一严格遵循公示公告制度的客体对象来讲,一旦公告其要被征收,则意味着,其所有权很明显地要归为国有。那么,不动产登记也将会受到影响。
也就是说,即使有人愿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屋需要在变更登记后视为交付,买卖合同才算完全履行,所以无法变更登记则很难实现合同目的,事后会产生严重的合同纠纷。
进一步言,事实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涉及征收房屋的相关手续,所以此时的房屋是无法进行交易的。
【农村房屋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本就难以交易】
同样道理,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也会面临相同的局面,土地使用权要收回,很多事项也会暂停办理。目前我国法律尚无统一具体规定,不过各地方政策法规有所体现。
譬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屋、土地租赁;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报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本就是严格限制买卖的。即便未遇到征收拆迁,其交易也需要在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基础上经村集体、乡镇街道严格监管才有可能实现,不是农民想交易就能交易得了的。
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易农村住宅的行为基本不受法律保护,一旦遇到拆迁,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回来主张利益,购房者的权益将很容易受到损失。
由此可见,有些利益并不是我们想当然可以得到的,还是要清楚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堂堂正正行事。当然,熟悉法律也可以帮助大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在类似房屋买卖这样的重大决定上拿不准注意,可以积极寻求拆迁补偿律师的帮助,从而争取自身合法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