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李顺华律师
关键词:宋家庄、强拆、违法、维权、调解
【案情介绍】
2010年12月30日,北京地铁亦庄线正式运营,媒体大肆报道,多项技术的首次运用使得该线路成为轨道交通发展的一个典范,也成为许多政府官员引以为荣的政绩。光环之后必有阴影,又有谁注意到,在项目的进展中,政府权力的滥用侵犯了多少被拆迁户的合法权利?
2009年4月17日,原丰台区建设委员会发布京建丰拆告字(2009)第29号拆迁公告,公告称为实施“亦庄线宋家庄停车场工程”,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谢常福的房屋就处在征收范围内。但是拆迁方给予的两套安置房面积远远低于谢家的原本135平住房面积,而且给予的100多万货币补偿在购买了安置房后就没了装修和周转的费用。面对拆迁方的威逼利诱和明显不合理的补偿,怀揣对法律的最后信仰的谢常福经人介绍,找到了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李顺华。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乐观开始,制定用时间换金钱策略。
接受代理后,我们分析本案属于比较容易代理的案件:
1、从补偿条件上讲,补偿条件确实降低了谢家的原本居住水平,不但不符合应当按照市场价补偿的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不能降低被征收人居住水平的政策要求。所以我们认为补偿条件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2、从维权时机上讲,谢家在拆迁公告期内委托律师,补偿裁决还没有做出,强拆程序更无从启动,为律师提供了很大维权空间,我们可以通过走法律程序拖延拆迁时间,而拆迁方的拆迁期限又较紧,所以只要让法律程序走不到强拆那一步就可以赢得谈判的筹码。
所以我们首先提起了拆迁许可证的诉讼,经律师仔细分析被告丰台区建委提供的证据发现,丰台区建设委员会向相对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公司颁发京建丰拆许字(2009)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公司并未取得合法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就是说,原丰台区建设委员会颁发《许可证》的行为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和当事人对此诉讼信心满满。
办案第二辑:突发强拆,维权形势急转直下
2010年3月中下旬,谢家惊慌的给我打电话,说很多穿迷彩服的人把他们家围住了,看样子要强拆。我听到这一消息后吃了一惊,心想:连补偿裁决都没有做出怎么能进行强拆呢?如果被强拆了,我们制定的用时间换金钱的策略就落空了,就只能打持久战了,而这样对我们的时间精力会带来很大损耗。但在当事人比较惊慌的时候时我必须保持镇定,跟他们讲:不要惊慌,首先拨打110报警,然后找录像机把全过程进行录像,特别是把参与人员录下来。匆忙中谢家挂断了电话。大约到了下午,谢家打电话过来,说房子被强拆了,警方到达现场后,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制止犯罪行为,情绪非常低落。我没想到在北京,拆迁方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绕开法律程序,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实施非法强拆。
办案第三辑:重整旗鼓,调整维权方案柳暗花明
被强拆后我们虽然“保房子”方案落空,但是拆迁的违法性却更加严重了。所以我们决定决定从长计议,多角度切入,制定了立体维权方案。
首先向丰台区房屋管理局邮寄了《查处违法拆迁申请书》,申请房管局就违法拆迁行为进行查处。但是房管局不出意料没有处罚,我们以房管局行政不作为为由诉至丰台区法院,经法院协调,房管局迫不得已出具了对拆迁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拆迁人拆迁违反法律程序。违法拆迁事实得职能部门认定,为我们下一步维权做了铺垫。我们撤回了对房管局的诉讼。
其次,就谢常福及其家人拨打110报警,警方没有对此做任何处理一事,向法院提起诉丰台区公安局不作为的诉讼。在诉讼中,由于我们提供了当时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据,公安局为了开脱自己的责任,向法院提供了对南苑乡政府武装部部长的询问笔录,证实强拆行为是南苑乡政府组织实施的,对政府行为不属于公安管辖范围。
第三、我们乘机以丰台警方提供的询问笔录为证据,就南苑乡政府组织强拆向丰台区法院提起诉讼。南苑乡政府否认其组织强拆,但在公安提供的证据面前其辩解显得非常无力。而南苑乡政府明显不具备强拆房屋的行政职权。
尽管如此,让丰台区法院直接判乡政府违法明显有困难,所以法院行政庭法官主张调解结案,为此,法官多次找乡政府协调此事,据说曾经与乡政府官员拍了桌子,可见法官调解的诚实和决心非同一般。事情终于重新出现转机。最终乡政府作出了巨大让步,承诺补偿230多万,给三套安置房。
办案第四辑:痛失良机,重新跌入低谷
面对法官的全力协调和乡政府的巨大让步,谢家的儿子坚持认为这不是“市场价”,按照当时当地房地产价格应该在300多万,坚持要市场价。我劝他首先不能片面要求市场价,因为政府给你的安置房也没有按照市场价卖给你,现在给你的货币补偿足可以买到三套安置房,还有点富余的钱装修。另外,这也是不可多得的解决问题的时机,如果现在不同意,以后法官很难提供这种机会了。最终很遗憾谢家儿子没有听取我的建议,而法院认为工作已经做到头了,既然谢家不同意调解结案,那只能判决。还好,法院没有按照惯性袒护政府,直接判决乡政府强拆违法。在取得这一纸胜诉判决的同时,也丧失问题解决的时机。果不出我所料,判决作出后,乡政府反而不再理睬谢家的协商要求。
办案第五辑:媒体加力,终获大捷
好在谢家的邻居正好是个做媒体的,与记者熟悉,在得知了谢家的情况后对此很是同情,帮忙联系了新京报等媒体记者。由于乡政府的违法事实已经得到法院的判决,而且行政案件法院判政府违法的案例确实稀罕,所以不但敢于报道,也乐于报道。不久此案见诸京城各家媒体报端,各网站进行了转载。报道后确实给乡政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但是没能像预期的那样乖乖就范,仍然使用擅长的“打太极”应付记者。
我发现仅靠媒体这样下去也不能解决问题,于是我们又向检察院举报乡政府官员滥用职权问题,通过谢家不断跟踪,不断给乡政府施加压力。另外我们从新提起对参与强拆的地铁公司、拆除公司和保安公司的民事侵权诉讼。
最终,在不断的法律诉讼和媒体舆论压力下,南苑乡人民政府不得不放下姿态重新回到谈判桌。本案历经近四年时间,于2013年5月份,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成功,谢常福所获得的补偿从最初的100多万加两套安置房增加为200多万加三套安置房。以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形式确定了下来,所有诉讼均撤回结案。
【律师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正式颁布实施,201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案中,涉案项目2009年即取得拆迁许可证,南苑乡人民政府2010年组织相关部门对谢常福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因此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根据上述规定,南苑乡人民政府并不具有强制拆迁的职权,且拆迁行为未经裁决程序,故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的拆除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且程序违法,属违法行政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生效后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适用新《条例》,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新条例废除了行政强拆制度,保留了司法强拆制度。(李顺华/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