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将会直接影响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合法性,在整个过程中,房屋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依此实施的补偿安置行为失去了合法的依据,那必然将影响被征收人获得补偿的正当权益,从而引发群众矛盾和社会风险。
在明律师代理过这样一则案件,2020年11月18日,四川省某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作出估值,2021年4月29日,区政府作出《6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区区六十八万就要夺走刘某赖以生存的房屋。令人疑惑的是,一审法院却认为该《决定书》竟然符合法定程序,且并无不妥之处,故判决驳回刘某撤销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好在刘某维护自身合法正当的意志坚决,其果断选择继续上诉,抗争到底。而结果也给了刘某真正的慰藉,该案最终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和闫会东律师的全力救济下,二审高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确认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违法。
尽管经历了如此多的磨折,但刘某最终收获了令人满意的结局。
案件事实:
2013年,四川省泸州市A区政府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10月3日,区政府委托街道办实施棚改征收和补偿工作。区政府于2015年6月5日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明确了新的土地征收范围,刘某房屋也在该征收范围之内。
2020年11月18日,四川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向刘某作出《房屋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为681,480元。2021年4月29日,区政府对刘某作出《补偿决定书》,刘某认为选定评估机构程序违法,故不认可上述两份文件,在《房屋估价报告》和《补偿决定书》一起送达后,刘某拒绝签字并将区政府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该补偿决定书保障了刘某的选择权,即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二选其一,其中货币补偿还包括装饰装修、搬迁补偿、物业维修资金补助等,同时经过核查可知区政府在选取评估机构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无不妥。
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思路:
收到驳回诉讼请求的结果后,刘某继续选择上诉维权。为了更好地维护权益,其果断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和闫会东律师代理案件,由于二位律师都是在征地拆迁领域内方面具有资深经验的专家,所以刘某面对上诉时心态明显变好。
两位律师深思熟虑后认为:区政府实施征收行为目的不合法,所以补偿决定也不合法。评估机构在评估时没有考虑公摊面积,且安置房位置偏远;评估单价明显低于周边类似商品房价格;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错误,应当请求高院予以纠正。
诉讼过程:
区政府辩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目前补偿决定都已生效,刘某主张的决定未合法成立无法律依据;3.评估机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无任何违法行为。我单位并未有任何违法行为,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诉讼结果:
四川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时间为2015年6月5日,确定签约日期为同年12月,根据法律规定,区政府本应该及时作出补偿决定,但最终该案迟延至2021年才作出补偿决定。
该行为在程序上明显不当,属于违法内容。
因此,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确认2015年6月5日做出的《补偿决定书》违法。
判决书展示: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由于省高院的判决理由较多,本文只选择一部分进行列举。本案中,当地区政府在2015年就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但在2021年时才真正实施该《决定》,这一行为已经违反了行政法中的合理性原则。
房屋问题对于中国老百姓务实保守的传统思维方法来讲显得格外重要,本该秉着对百姓更有利的方式尽早处理的事情被行政部门拖了六年,这本身就已经对百姓的权益产生了侵害。因为行政政策在不同阶段有不同表现,谁又能保证越发展越好呢?
广大被征收人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及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为上策。更多相关阅读:https://www.zmfuwu.com/chai-qian-an-li,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