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本是承载几辈人记忆的祖屋却遇到突如其来的拆迁变故,这不但牵出了隐藏十年的家族秘密,还衍生出了一场关于继承的纠纷。
这到底咋回事?什么样的祖屋竟有这样的“魔力”?

原来,早在1981年,老徐家祖父过世后留下三间祖屋一直未分割,徐家父母过世后,其四子四女中如今在世的还有徐某甲等四姐妹与徐某乙等两兄弟,去世的两兄弟中有一人无子女,一人有一子为徐某丙。
说到这,可以看出这老徐家几辈是一个庞大家族,子女众多。2020年,三间祖屋遇到拆迁,本以为祖屋一直未分割,那也就是在世的四姐妹、两兄弟都因继承可获得补偿款。不料,插曲就在这时出现了,徐某甲发现了一个隐藏10年的秘密。
原来,早在2010年,徐某乙就请求法院分割房屋,并向法院提供了错误的家庭关系证明,隐瞒了其他多名继承人存在的事实。在那起案件中,徐家在世的徐某乙兄弟二人及其侄子徐某丙达成调解协议,三人各分得一间瓦房,同样是继承人的徐家姐妹却在那场调解中被遗漏了。
如果承认当年的调解协议,徐某甲等四姐妹这次拆迁肯定拿不到补偿款,这事搁谁身上谁也不乐意。徐家姐妹于是向法院申请再审,不料却被告知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这让徐家姐妹很绝望,被逼走上了司法程序的终极大招,申请检察院监督。
最终事件会如何收场呢,徐家姐妹能否维权成功呢?
一、 当年的调解协议,是否存在问题?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的规定,通知其参加。
而案件中,根据老徐家的家庭关系,祖父母及父母都已过世,且生前均未留下遗嘱,故这三间祖屋作为遗产依法应当由徐某甲、徐某乙等人依法继承。早年作出的调解协议由于徐某乙隐瞒家庭关系导致三间祖屋没有徐家姐妹的份,但徐家姐妹称自己从未表示放弃继承权,根本不知道还有调解协议这回事,这也说明调解协议确实遗漏了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的徐某甲姐妹四人,违反了相关的程序,同时调解协议的内容亦侵犯了徐某甲姐妹四人的合法权益,故早年作出的调解协议是不合法的。
二、 徐某甲姐妹想推翻当年的调解协议,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关于诉讼时效,《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这也就是说,20年是法律规定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从权利发生损害之后,超过二十年其权利就不受保护了。
这么来分析的话,案件中徐家祖父于1981年去世的,后来因为当时国家政策变化,涉案房屋于1992年10月9日重新归属于徐家祖父名下。那么要是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长期限20年,徐某甲等人最晚应当在2012年10月9日前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 徐某甲姐妹四人是申请对原审生效调解书进行再审,而不是提起诉讼,因此法院不应当审查诉讼时效,而是应当审查是否超过申请再审时效。
对于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如果出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或者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几种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案件中徐某甲等人于2020年5月得知调解书的存在,2020年10月申请再审,并未超过再审时效。
三、 本案中,徐家姐妹先是向法院申请再审,未果后又向检察院申请监督,这些救济方式如何运用?
对于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救济方式。
很多朋友都以为,如果法院不支持再审申请,那就等于给事件画了一个句号,这个时候千万别忘记检察院的监督作用,检察院的法定职责就是促进司法公正,对诉讼活动及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需求检察院的帮助也是一种救济途径,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案件中的徐家姐妹就是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向检察院提出了监督,最终事情圆满解决,三间祖屋依然按照原分割方式分给徐某乙兄弟二人及其侄子徐某丙,三人在此基础上需共同向徐某甲姐妹四人支付40万元。可谓大团圆结局,既维护了徐家姐妹的合法权益,又弥合了手足亲情。
这个案件提示我们,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很多的复杂情况,这里面可能不仅仅是征拆的问题,还会涉及到其他方面的纠纷,遇到这些问题,一定要第一时间请专业律师支招,通过法律途径,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别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