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正值年富力强的黄某为了闯出一番事业,成立了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江西省上饶市某县下辖村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取得了村内已废荒山的承包经营权,期限为三十年,即2007年至2037年。黄某一次性向村委会支付了三十年承包费用,同时约定“……在承包期内,如政府需要开发,使用此山地,所补偿的一切费用都归黄某所有”。
随后,双方办理了《林权证》,证上记载承包土地面积328.5亩。土地到手之后,黄某投入了大量人财物力深耕细作,种植了樟树、湿地松、马尾松、木荷、枫树、桂花等名贵经济林木,对于林木种植业来说,前十五年都属于投入期。
虽然辛苦,但是黄某觉得未来一片光明。
2018年12月,县政府下发了《城市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告知书》,拟征收包括黄某承包的荒山内的部分集体土地,并于2019年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街道办负责本次征收活动的具体实施。
此时,黄某所种植的林木即将进入成材期,一旦砍伐损失会很大。在街道办和黄某协商征收补偿事宜时,双方因山林的面积和补偿标准产生较大分歧。街道办告知黄某,经测定,黄某承包的面积为 165.6亩,并非《林权证》上记载的328.5亩,征收补偿估值为394248元。
黄某听后,坚持地认为街道办测定有误,不接受如此低价的补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也就没有签署《征收补偿协议》。
2022年4月,街道办向黄某出具了一份《证明》,同意黄某自行针对所种植的经济林木,依法委托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征收补偿的参考依据。因此,黄某重新委托了鉴定机构。
就在黄某以为事情迎来转机的时候,2022年7月,黄某忽然发现自己的承包山地上种植的经济林木被大量不明身份的人员砍伐。黄某报警后经调查得知道,林木是被街道办的人员强行毁坏的。
“明明自己没有签署补偿协议,街道办为何会这般野蛮任性?”气愤不已的黄某找到街道办负责人讨要说法,表示此举给自己造成了巨大损失,是违法。
哪知负责人却表示,街道办已经将评估的补偿款394248元通过银行转账至黄某的银行账户,该过程是在公证处的见证下完成,所以整个征收补偿程序已经完成了,街道办可以组织人手将山场林木推平。
眼见街道办负责人言之凿凿,黄某心中不禁嘀咕,难道真的只要补偿款打到我的账上,就可以把林木推平,不需要经过我同意吗?
带着满肚子的疑惑和委屈,黄某咨询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许玉龙。许律师听后,明确告诉黄某,“街道办的行为是违法的”。于是黄某果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街道办对强清黄某山场林木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
法庭上,街道办负责人表示,为了维护黄某的合法权益,街道办工作人员告知黄某,要对其承包山场启动公证程序,并选定评估机构,评估价为394248元。之后,街道办于7月22日将该笔钱转账给黄某。街道办同意对已征收黄某的山场林木补偿数额在合法合理范围内进行商谈。但是其他赔偿,街道办不予承担。
许玉龙律师指出,黄某承包经营的山场林地在县政府征收土地范围之内。街道办系征收实施单位,与黄某多次协商补偿事宜未果,双方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街道办单方委托评估机构,确定案涉山场林木的评估价值为394248元,在将该款汇入黄某的银行账户后,径行占用案涉林地并清除地上附着物,该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街道办应当对黄某的赔偿请求作出处理。


最终法院“街道办在六十日内对黄某的损失作出赔偿”。经过法院判决和许玉龙律师的耐心解释,黄某也明白了,即使征收补偿已经到账,征收方要强制推平林木也必须经过自己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