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承包的荔枝园里搭个临时、简易的窝棚用于看护、暂住都不行?非得限期自行拆除吗?日前多家媒体报道了广东省深圳市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居民违规搭建“窝棚”的事情。经属地街道办事处声明可知,涉案窝棚已涉嫌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执法队“协议自行拆除”的做法已是柔性执法的体现了。那么,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上究竟哪些事儿铁定不能干呢?在明律师结合近期咨询中的情况给大家做一番简要解析。
【窝棚要拆,可绝不仅仅是“政策有规定”】
深圳市居民搭窝棚一事最初的媒体报道标题为“果农自家田间搭窝棚遭警告拆除,街道办:政策有规定,基层无能为力”。事实证明,这纯属标题党。
事实上,即便是在自家承包的田间地头,果农、菜农也无权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更不能将地面做硬化。
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据此,若所谓“田间地头”系一般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则农民的任何建房行为都是被明令禁止的。彩钢房、活动板房等临时建筑同样是房屋,同样不被允许。
在这起事件中,当事人承包的荔枝园或许并非耕地,但经当地有关部门确认也属于农用地。那么同理,农用地上不允许“非农化”,搭建窝棚无论怎么解释,都是无争议的“非农化”行为。
同时街道办执法队的负责人还指出,搭建彩钢棚的行为还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4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故此,即便是看上去十分“简易”的临时建筑,也需要“先批准,后建造”,而不允许先上车后补票,也不允许将临时搞成永久,在使用期限届满后迟迟不自行拆除。
综上可知,涉案窝棚被拆可绝不是什么“政策有规定”,而是法律在该领域适用的必然结果。探讨“合理性”问题,通常应当建立在“合法性”被保障的前提下。
【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树,逐步整改没商量】
近日的咨询中,有农民询问称自己在自家承包的永久基本农田上种了树,现在被有关部门告知不允许继续种了,已有的也要逐步清理整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也就是说,永久基本农田上的确不允许种树,而是应当回归其种植粮食作物的本来面目。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法律规定可不是2021年才有的。上世纪即出台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也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第37条延续了这一规定,并将其上升为法律层级的明文规定。
据此,永久基本农田上不能种树是已延续几十年的旧规矩了,当年没人管不等于认可了这一行为的合法性。对农户而言,逐步完成整改,将其复垦为耕地才是解决之道。这不叫“退林还耕”,而是对既往错误的及时纠正。
不过在明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复垦整改不能一味蛮干,更不能简单粗暴。《自然资源部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中明确,严禁不顾果树处于盛果期、林木处于生长期、鱼塘处于收获季等客观实际,强行拔苗砍树、填坑平塘……
实施复垦复耕,要做到既依法依规,又合情合理,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经济补偿,要留出一定过渡期,给农户和经营者合理准备时间。
严禁不顾农民意愿,在未与农户或经营者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强制复垦复耕……
这就是说,复垦复耕必须建立在农户同意且给予适当补偿的前提下,并要在“动手”前留出合理的过渡期,确保将农户的利益受损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农民朋友的是,复垦复耕等纠错、整改行动必须依法开展,绝不能“违法行为违法纠正”。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等民事主体均无权组织任何人员强制拆除房屋、毁麦割青或者填坑平塘、砍伐树木,“x管”等农业综合执法人员、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同样无权自行搞强制执行,而是只能在无法求得农户同意的情形下作出相应的处罚处置决定,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的事情中当地执法部门通过与农户签订“自行拆除协议”的方式稳妥处置彩钢棚问题,没有在查处过程中实施任何“强制执行”,是值得给予充分肯定的。
当然,若农户认为在复垦复耕、整改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之处,也可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在律师的指导下综合运用举报、协商、诉讼等途径,争取将自己的损失控制到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