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房子被强拆了,后又被逼着交使用费,自己怎么这么倒霉呢?这几天,家住江苏无锡的郭先生感觉自己似乎走了大霉运。“房子是我从父亲那里继承的,凭什么要交使用费?”面对合作社工作人员,郭先生十分愤怒。
几天后,合作社恶人先告状,将郭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宅基地使用费,郭先生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优秀拆迁律师王威,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事实
郭先生是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某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2021年8月9日,当地城管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该村的唯一一处房屋,否则该机关将代为履行。四天后的13日,上述房屋被强制拆除。
好端端的宅基地为什么会被政府部门强拆呢?这还牵扯到一起陈年往事。
原来,郭先生原名倪某,1962年因逃荒到山西省,后取名郭某。1992年郭先生回到该村生活,重新以倪某的名字参与村集体活动,并从其父亲处继承宅基地一处,并在地上修建两间房屋用于居住生活。
2020年,因政府工程,郭先生宅基地被纳入拆迁范围,当地城管局在例行检查时认为郭先生的房屋为违章建筑,便进行了强拆。
该村经济合作社知悉郭先生房屋被强拆后,便以“无权占用集体土地为由”要求其支付使用费,郭先生认为宅基地是从父亲那里继承得来,不存在无权占用,更谈不上交使用费了。于是,合作社便将其告上了法院。
律师办案思路
在进行大量调查取证后,负责本案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优秀拆迁律师王威马上就找出了办案思路。
首先,本案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宅基地不属于一般性建设用地,是国家对农民的政治性、政策性的土地福利政策,不需要签订租赁合同。该村经济合作社认为其非法占用宅基地,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宅基地的使用是非法还是违法占有,属于政府部门的职权。该村经济合作社作为民事主体,无权对此进行认定。
其次,委托人对涉案房屋并非无权占用。委托人对案涉宅基地的使用是基于继承,并地上建造房屋,属于“合法使用宅基地”。经济合作社以房屋的违法性推导出“对案涉土地属违法占有”的观点不成立。
此外,对于宅基地的使用,国家的政策是无偿使用。该村经济合作社主张的占有使用费标准是针对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宅基地不在此列。
诉讼过程
庭上,经济合作社认为,1992年原告在案涉宅基地上私自建造房屋两间,占地约49平方米,该土地为集体土地。2021年5月,因建设项目需要,该村拟对58号、59号、60号房屋进行拆除,推进过程中发现上述占用集体土地的情况,即与原告交涉要求其腾退搬离,返还土地,但原告拒绝履行。
原告对集体土地的非法占用侵犯了集体权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我单位是集体资产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原告占用的土地为村集体建设用地,理应按集体建设用地的租金标准向其收取土地使用费。
诉讼结果
法院认为,经济合作社的主张并无充足证据做支撑,故对其意见不予采纳,驳回了经济合作社的诉求。
- 判决书 / 裁定书 -
在明律师提示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平时翻盖、扩建、大修房屋时,一定不要马虎,及时办理相应的审批或证明,必要时也可以聘请律师,让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不要因为怕麻烦而给将来的自己留下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