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惠城区第三小学地块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确保惠城区第三小学原址等地块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惠城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征收位于惠城区第三小学原址等地块改造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同时依法收回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惠城区第三小学原址等地块改造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征收位于惠城区第三小学原址等地块改造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详见现场张贴的房屋征收范围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桥西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原则:对项目征收范围内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完成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签约搬迁工作。
六、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惠城区第三小学原址等地块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下称《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要求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
七、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实施单位开展征收工作,依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在协议书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将房屋搬迁腾空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
八、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实施单位报请惠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