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一直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不同意强制清理地上附着物,已经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属于阻碍国家建设情形,我单位强清是维护公共利益,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庭上,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某镇政府诉讼代理人称。
听着对方律师在法庭上泰然自若地颠倒是非,安某在原告席上如坐针毡。虽然恨得牙痒痒,但他还是选择相信法庭和自己的代理律师,并努力克制自己的情绪。
最终,该案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家才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法院判决确认“强制清理安某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案件事实
安某系西安周至县A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土地,并在该地上拥有雪松等景观树2700余棵。后该承包地被纳入土地征收范围,但安某与镇政府并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23年1月19日凌晨,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动用推土机将安某案涉土地上的树木全部清除,安某经济损失巨大,欲哭无泪。
情急之下,安某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家才律师代理案件。
办案过程
王律师认为,集体土地征收中,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职权。镇政府在未与安某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案涉土地上的树木进行强制清除,其行为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害了安某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王律师将镇政府告上法庭。
办案过程
庭上,镇政府辩称:自征收工作开展以来,被告的工作人员多次前往原告处,与其就征收补偿政策进行宣讲和解释,但原告仍拒不接受补偿方案。原告的补偿要求超出补偿政策标准,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与原告多次就补偿问题沟通无果,严重阻碍了国家重点项目的施工,被告本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已经将补偿款项全额支付给村组,但原告依然拒不领取补偿,并且阻碍清表工作的正常开展,已经构成“严重阻碍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违法行为。被告已经完成了对原告的征收补偿,因为镇政府已将补偿款项全额支付村小组,且与村小组签订了《补偿协议书》。
综上,请求驳回安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镇政府实施清除安某承包地上附着物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安某作为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被告应当对其直接进行补偿,但被告镇政府将补偿款支付给村组,该行为违反了“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且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还应当向法院申请执行,镇政府无权直接清表。
故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清理安某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 判决书 / 裁定书 -


在明律师提示
“强制给付补偿款”的情况也是征地拆迁中行政机关常用的手段,这种“强买强卖”的方式早被法律定义为违法。此外,我国法律还规定征收部门不得以强迫、欺骗等方式与被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所以,作为被征收方,遇到此类事件应当及时聘请律师进行维权。当然在这之前应该尽可能搜集其违法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