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案件中,会出现很多征收方和被征收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在这种纠纷中,往往就会涉及到《处罚决定书》的下达,而该决定书的作出也是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的,超期的处罚决定会被认定是无效的。
案件事实
杨先生系陕西省某村村民,建有房屋,当地高铁建设将其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因为搬迁的事,杨先生与征收部门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一直僵持着。
2023年8月10日,当地县城管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他立即拆除案涉房屋。
该决定书的下发可把杨先生愁坏了,又气又急的他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是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孙明堂律师,协助其维权。
律师观点
经过仔细推敲案情,详细查阅与事件有关的各项资料,孙律师认为,县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协助杨先生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过程
杨先生称:第一,县城管执法局未进行户主信息确认,未依法履行立案、调查等前置程序;第二,县城管执法局存在“认定事实不清”。
县城管执法局称:第一,我局已经确认过户主信息,我局在2021年11月17日向杨先生送达的《立案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都可以证明,因其拒绝接受调查询问,我局执法人员均在笔录中予以记录说明;第二,涉案房屋“未批先建”,属于“违法建筑”,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适当;第三,涉案房屋不属于杨先生唯一住所。
复议结果
最终,区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撤销县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判决书 / 裁定书 -


在明律师提示
首先,违法建筑的认定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形式。在实践中,由于历史、风俗习惯等原因,基于农村建房管理较松、产权管理不到位等因素,使得农村出现很多无证房屋。但无证房屋并不等于违法建筑,要综合考量房屋来源、建设的时间和动机、使用情况、居住利益等因素综合进行认定。
其次,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要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县城管执法局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调查,2023年8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办理持续近两年,案件办理超期,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