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为社会成员提供普遍服务的组织,政府的公信力程度通过政府履行职责的行为就能反映出来。所以,一旦政府怠于履行职责,其公信力将会受到严重威胁。拆迁案件中,政府的一句话,一个行为,甚至是沉默都有可能导致公信力丧失,这就要求基层政府妥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切不可耍“小聪明”!
下面来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王威代理过的这一则案例。
案件事实
彭先生一家在四川省蒲江县光明乡某村拥有耕地及房屋。2015年12月30日,蒲江县政府作出《土地征收公告》,上述房屋及耕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几年后,县政府又作出《城镇建设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其中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标准。得知这一消息后,彭先生喜笑颜开,觉得自己总算能“换个活法”了。
然而,天不遂人愿,2019年8月4日,在领取安置补偿款时,彭先生发现补偿标准明显低于《补偿安置方案》。询问现场工作人员时,才知道,本次征收不涉及彭先生一家的房屋,因为他的房屋性质属于简易棚,简易棚不是房屋,无产权证明,不属于享受拆迁安置范畴。而且,乡政府已经与当地村委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其中已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进行了明确。
彭先生万分愤怒,觉得自己的房子都住几十年了,怎么可能是“简易棚”呢?更何况他实在是不知道所谓的《土地补偿协议》到底是从哪冒出来的!
2020年3月23日,彭先生信访反映土地征收相关问题,一个月后收到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但上面内容的并没有实质性解决问题。为了讨个公道,年底彭先生再次信访,向上级政府再次反应,最终还是不了了之。万般无奈下,彭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希望能够为自己维权。
2023年4月28日,听从王律师的建议,彭先生向浦江县政府邮寄了《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县政府收到该申请书后,一直没有答复,但是当地街道办工作人员却邀请彭先生当面沟通。本来,彭先生满怀期望,抱着最大的诚意去商谈,可没想到工作人员就仅仅向他解释了相关土地、青苗费用等情况,绝口不谈按照原来的标准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问题。
律师观点
王律师认为,县政府和街道办的态度明显是怠于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侵害了当事人的法定权益,为尽快结案,在明律师帮助彭先生向上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交的上述《申请书》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 判决书 / 裁定书 -


复议过程及结果
蒲江县政府答复称:申请人提交的《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事实不清,请求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是本案不涉及申请人的房屋征收。经查,申请人的房屋位于106省道旁边,该简易棚不属于房屋,无产权证明,不属于享受拆迁安置范畴。
二是申请人不属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申请人反映的土地征收行为系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土地征收行为。申请人不是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其提交的《履职申请书》反映的其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无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三是申请人拒不领取其享有的安置补偿费用。申请人一直以对其房屋实施征收并对家庭人口进行安置为由,拒不领取安置补偿费用。因其诉求不符合政策,街道办、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多次与申请人沟通宣传讲解拆迁相关政策,并通知其领取土地费、青苗费、办理社保等,申请人至今未予领取。
复议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认为,对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应当先调查核实申请人相关情况后,才能确认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申请人提交的《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存在不当。
综上,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