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生态修复工程的推进,往往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法律问题,若程序不当,易引发行政争议甚至群体性纠纷。河南周口沙颍河逍遥镇段生态廊道建设中,政府拆除15处砂石场、80栋民宅,并规划建设碳中和湿地公园及非遗体验区。然而,该项目的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生态红线的划定是否履行了听证与公示义务?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是否公平合理?本文拟从行政征收程序、补偿安置法律依据及生态保护政策衔接等方面展开分析。
1、生态红线划定与征收的法律依据
(1)生态红线的法律效力
我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规定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实施严格保护。2022年《湿地保护法》进一步明确,重要湿地应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在周口沙颍河生态廊道项目中,政府以“生态红线”为由拆除砂石场和民宅,需符合以下法律要求:
生态红线的划定程序: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生态红线的调整需经过科学评估、公开征求意见和省级政府批准。若逍遥镇段在征收前未履行听证或公示程序,可能影响征收的合法性。
征收的必要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因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征收土地的,应证明该区域确属生态敏感区,且拆除建筑物是修复湿地的必要手段。若砂石场和民宅原本未对生态造成显著破坏,强制拆除的合理性可能存疑。
(2)征收的法律程序
《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政府征收土地或房屋需履行以下程序:
征收决定公告:需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并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大规模征收(如80栋民宅)需评估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
补偿协议签订: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若逍遥镇段征收过程中未充分履行上述程序,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
(1)补偿标准的公平性
根据《民法典》第243条,征收集体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房屋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在逍遥镇段征收中,需关注以下问题:
补偿标准是否公开透明? 若补偿方案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或未参照周边市场价格,可能导致补偿不公。
安置措施是否到位? 80栋民宅被拆后,政府是否提供了安置房或货币补偿?若仅强调“生态修复”而忽视民生保障,可能激化矛盾。
(2)砂石场经营者的特殊权益
15处砂石场若属合法经营,其拆除涉及企业经营权补偿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已授予的行政许可(如采矿权、营业执照),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若仅按普通土地征收标准补偿,而未考虑砂石场的经营损失,可能构成行政违法。
3、生态修复与文旅开发的平衡
(1)碳中和湿地公园的公益性
湿地修复本身具有生态价值,但若以“碳中和”名义进行商业开发(如引入“胡辣汤非遗工坊”),需警惕“生态名义下的商业征收”风险。根据《湿地保护法》,湿地利用应优先保障生态功能,商业开发需严格限制。若该项目过度侧重文旅收益,可能偏离生态保护的初衷。
(2)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
《环境保护法》第53条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在类似项目中,政府应:
提前公示规划方案,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让当地居民从项目中受益(如优先就业、分红等)。
若逍遥镇段仅强调“拆除”而缺乏后续利益共享机制,可能影响政策公信力。
4、结论与建议
周口沙颍河生态廊道提质工程在改善生态环境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和利益平衡方面仍需完善。
为此,建议:严格遵循征收法定程序,确保生态红线划定和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提高补偿透明度,参照市场价制定补偿方案,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和经营权;建立生态保护与民生保障的联动机制,让当地居民共享文旅开发收益。
生态治理不能以牺牲公民合法权益为代价,唯有在法治框架下推进,才能实现环境保护与民生改善的双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