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不是信访事项,不应通过信访程序办理并答复。当事人向A机关申请履职,B机关不能据此认定其应当或者不应当履职,而是要针对B机关的实际情况作出实质性的答复。“你问前门楼子,我不能答胯骨轴子”,文不对题的答复最终躲不过的只能是重新答复!
900多亩林地被划入某省级自然保护区从而不能进行采伐,经济损失应否有人负责补偿呢?当事人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信访处理意见书》能否视为其履行了答复义务呢?日前,拆迁律师在广东省梅州市代理了一起涉及林地补偿安置的纠纷,本文带大家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900多亩林地只准种不准砍了?
委托人刘先生于2009年11月通过与原承包村民签订《xx林场转让协议》,取得位于广东省梅州市两县交界处xx林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刘先生一直在此种植杉木作为其经济来源,后因该农场被划入省级自然生态保护区,委托人种植的树木无法采伐,因此面临严重的经济损失。2024年,委托人向xx县林业局提交《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县林业局于2024年7月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此前多部门已就涉案信访事项作出过处理,刘先生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该局信访事项答复权限范围。
刘先生对这一答复不服,在拆迁律师指导下,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xx县林业局作出的涉案《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责令其在复议决定作出后30日内就申请人2024年4月提交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的内容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那么xx县林业局按信访事项给予处理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律师解析:行政处理不能“你问前门楼子,我答胯骨轴子”。
被申请人xx县林业局在复议审查中辩称,其根据刘先生此前的申请,已于2021年7月将涉案xx林场900余亩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发放到位,共计19万余元。
2022年4月,刘先生曾向梅州市林业局反映涉案信访事项,市林业局转由县林业局办理。县林业局于2022年5月即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书》,市林业局则在随后的7月对刘先生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省林业局于2022年8月又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书》……
至此,相关部门均对刘先生的这一信访事项进行了答复处理,该信访事项办理已终结。
此外,刘先生还在2024年2月向梅州市人民政府提交《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4月市政府向其作出了书面答复,对其申请不予补偿。
刘先生不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5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梅州市政府此前作出的书面答复。
总之,xx县林业局认为涉案纠纷的各渠道处理均已完毕,其不具有向刘先生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义务,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拆迁律师就此指出,本案县林业局作出的涉案《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未直接回应申请人的诉求,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
首先,尽管县林业局曾就刘先生的信访事项作出过信访答复,但信访答复与本案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申请分别属于信访和履职请求,系不同事项。而县林业局仍以信访答复形式回应刘先生的履职诉求,适用程序错误。
其次,刘先生曾就同一诉求向梅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履职申请,市政府答复其不具有对申请人的杉木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并不代表县政府也没有相应的职责。换言之,市政府此前作出的答复不能免除县政府履职答复的义务。
再次,即便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了复议决定维持了市政府不予补偿的答复,但被申请人xx县政府仍应就刘先生的履职诉求作出明确答复,而不是仅在程序上给予答复。
2024年9月4日,xx县人民政府经依法当面听取申请人的意见,作出x府行复〔2024〕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拆迁律师提示:
拆迁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不是信访事项,不应通过信访程序办理并答复。当事人向A机关申请履职,B机关不能据此认定其应当或者不应当履职,而是要针对B机关的实际情况作出实质性的答复。“你问前门楼子,我不能答胯骨轴子”,文不对题的答复最终躲不过的只能是重新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