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并非天然对立,最高法行申1620号案例中明确,“在行政机关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形下,考虑到如若仅以房屋已被强拆、赔偿程序已启动为由而否定征收补偿决定,反而可能使被征收人失去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和获得超额补偿的可能,对其不利” 也即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程序有时可以同时进行。在遇到征地补偿和赔偿类案件时,如果拿不准主意,一定要要咨询律师,让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
在安置补偿程序,产权置换是一种不错的补偿方式。但由于安置房在地理位置、面积大小等均存在差异,当地征收部门和当事人之间往往会签订《挑房协议》来确定挑房顺序。如果当地政府在交房时履行不能,且《挑房协议》又被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拆迁律师就处理了一起类似的案子,最终帮助委托人成功维权。
基本案情:
刘某、张某、尚某三人均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在当地合法拥有一套房屋,因当地城中村改造工作,三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安置补偿过程中,三人与当地村委会签订《挑房协议》,几个人分别按照各自应当安置的面积分别挑选村民安置房,同时各自交纳了10万元的拆迁安置房预交款。此外,张某、尚某、刘某还与村委会签订《城中村改造项目村拆迁补偿协议》,对各自宅基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搬迁拆除时间、房屋附属物补偿款及装修补助、过渡期借居费的发放等进行了约定。
之后,安置房达到交付条件,当地村委会实际按照《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依照拆迁时间的先后顺序由拆迁户进行了选房。就在张某、尚某、刘某欢天喜地的准备搬到新家时,却被告知他们三个在挑房协议中选的房子已被其他村民按照安置办法规定的顺序挑选,镇政府没有办法按照挑房协议履行交房义务。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几个人找到拆迁律师,帮自己讨公道。
维权过程:
在了解案情经过后,拆迁律师认为,镇政府不按照《挑房协议》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违约,于是帮助几位委托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最终确认该《挑房协议》无效。
在拿到协议无效判决后,拆迁律师马上就开始了第二步的维权计划。分析过案情,拆迁律师认为,既然法院确认该《挑房协议》无效,那么实际上当地征地机关即市政府和三名委托人之间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安置补偿协议。既然如此,当地市政府从法律意义上没有对委托人履行安置补偿义务。而且,由于《挑房协议》中约定小区的村民所享有部分福利性待遇,包括水电费、物业费等各项福利性补助,而《挑房协议》已经被判无效,委托人原本应该享有的各种福利性待遇也就落空了,既然如此,镇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为了解决实际问题,拆迁律师帮助几位委托人分别向郑州市人民法院和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郑州市人民法院上,请求市政府承担补偿责任;巩义市人民法院上,请求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拆迁律师打算双管齐下,帮助委托人维权。
在补偿之诉中,拆迁律师再三强调,之所以同时提起补偿和赔偿之诉,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要两份赔偿或者补偿。无论是行政赔偿或者是履职诉讼,如果一方能够解决原告的实际问题,另一个案件原告必然撤诉。
法庭上,被告市政府辩称:一、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全面履行安置补偿申请书后,对三原告无法履行挑房协议问题采取补救措施。三人经镇政府、村委会通知挑房后,仍拒绝挑房,并再次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安置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原告之诉系重复诉讼,应依法予以驳回。
郑州市中院采纳了拆迁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两个正在同时进行的诉讼,在程序上互不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并无不当,被告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作出处理。
本案中,被告将原告的申请转交镇政府调查处理,因被告认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是各镇及街道,故镇政府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回复,不能视为受被告委托作出的行政行为,故不能认为被告已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原告先后向被告和镇政府提交全面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和行政赔偿申请书,因未收到被告和镇政府的处理决定,先后提起诉讼,其中包括本案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之诉和其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也即原告几乎同时开启了行政补偿程序和行政赔偿程序。
经本院释明,原告并未在本案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之诉与另案行政赔偿之诉中作出选择,认为两个正在同时进行的诉讼,在程序上互不影响。原告陈述,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要两份赔偿或者补偿。
对此,本院认为,因原告未作出选择,根据赔偿标准不低于补偿标准的原则,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避免程序空转,减少当事人诉累,原告的补偿安置利益以在行政赔偿程序中解决为宜。被告应监督指导镇政府将原告依据当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所应得到利益损失纳入行政赔偿范围,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使当事人获得的赔偿不少于其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利益。如原告的安置补偿利益不能在行政赔偿程序得到救济,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判决如下:要求市政府履行相关安置补偿职责。
拆迁律师提示:
本案实际上涉及到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的竞合问题。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并非天然对立,最高法行申1620号案例中明确,“在行政机关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形下,考虑到如若仅以房屋已被强拆、赔偿程序已启动为由而否定征收补偿决定,反而可能使被征收人失去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和获得超额补偿的可能,对其不利” 也即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程序有时可以同时进行。在遇到征地补偿和赔偿类案件时,如果拿不准主意,一定要要咨询律师,让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