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中,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是被征收人保障自身权益的第一道防线。评估报告直接决定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金额,而评估机构的中立性和专业性则是评估结果公正性的前提。如果评估机构由征收部门单方面指定,被征收人不仅失去协商选定的机会,更可能在评估环节就丧失了公平博弈的基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这一制度确立了“协商选定为原则、随机确定为补充”的基本程序框架,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在评估环节的参与权和选择权。

1、评估机构选定的法定程序:协商选定是基本原则
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选定权的程序性保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有明确规定。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立法者对被征收人参与权的充分尊重,旨在通过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评估机构,从源头上保障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从协商选定的程序流程来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录,通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通常为5至10日)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的,应当将选定结果书面告知征收部门。协商选定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征收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强制指定。如果被征收人始终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就评估机构达成一致,征收部门方可启动备选程序,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但即便如此,投票和随机选定的过程也应当有公证机构全程监督,确保程序公正。
在群体拆迁中,被征收人人数众多、意见分散,协商选定的难度确实较大。但这并不能成为征收部门单方面指定评估机构的合法理由。征收部门应当主动组织被征收人代表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分地块、分批次分别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只要征收部门尽到了组织协商的义务,被征收人也积极行使了参与权,协商选定程序完全可以有效运行。
2、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权的实质内容
被征收人在评估机构选定环节享有以下几项核心权利,必须得到充分保障:
一是知情权。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内容包括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执业范围、执业年限、业务专长、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被征收人了解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为选定决策提供依据。评估机构的执业记录、同类项目的评估业绩等,被征收人也有权要求征收部门予以说明。
二是协商权。被征收人有权与征收部门就选定评估机构进行平等的协商,表达自身的选择意愿。协商选定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征收部门不得单方面强制指定,也不得通过操纵协商程序间接影响选定结果。如果征收部门在协商环节缺席或进行实质性阻挠,被征收人有权提出书面异议并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介入。
三是异议权。如果征收部门在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如单方面指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后未依法组织投票或摇号等),被征收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征收部门提出异议,要求纠正。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密切关注评估机构选定的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参与选定程序。对于征收部门单方面指定的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认可,并要求重新依法选定。
3、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的救济途径
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如果征收部门违反法定程序,剥夺被征收人的评估机构协商选定权,被征收人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第一,在评估机构选定环节提出书面异议。被征收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征收部门提出异议,明确指出选定程序违法、单方面指定评估机构的事实,要求依法重新组织协商选定。书面异议应当载明异议的具体内容、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保留提交凭证。
第二,对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导致评估报告效力受损的,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直接影响到评估报告的程序合法性,被征收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复核,要求重新选定评估机构并重新评估。
第三,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补偿决定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在诉讼中,被征收人可以提出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作为撤销或变更补偿决定的理由之一。
第四,对征收部门违法指定评估机构的行为,向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违法指定评估机构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征收人的程序权利,还可能涉及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问题,被征收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结语:城中村改造项目中,被征收人依法享有评估机构的自主选定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立的“协商选定为原则”的程序框架,是保障评估公正性的重要制度设计。征收部门应当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限制。被征收人应当积极行使协商选定权,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参与选定程序,对程序违法的情形及时提出异议,确保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评估结果的公正性,筑牢补偿公平的第一道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