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拆除”是近期一些地方上特别喜欢在“以拆违促征收”中使用的词儿,似乎能够彰显行政执法的“权威性”,而实际上却难免外强中干,甚至会为自己的鲁莽行事付出沉重的代价。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团队的陈丽芳、黎光律师在江苏省Y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镇政府不顾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法定程序当起了急先锋,通过一份《立即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将当事人800余平米房屋中的50多平米强制拆除。
那么,“立即拆除”的背后有着怎样的博弈呢?经协商谈判当事人的补偿安置利益能够得到切实提升么?
【基本案情:城中村改造搬迁谈不拢就搞“立即拆除”】
委托人华女士一家在江苏省Y市某镇某村组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和一处房屋的所有权,经评估机构于2021年实测的面积总计为800余平方米,有砖木和砖混两类结构,用于居住和商业经营。
后来,当地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涉案房屋被纳入搬迁范围内。然而镇政府却并未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程序推进征收补偿,而是意图对无证房屋“快拆少补”,走“立即拆除”的快速通道。
2023年10月,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华女士户作出《立即拆除违法建设的告知书》。2023年12月,镇政府更是出动大批人马对涉案房屋中的50余平米实施强制拆除,给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委托人一家于是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向江苏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的强制拆除部分房屋行为违法。
那么,镇政府的“立即拆除”到底能不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呢?起诉又会给双方创造出怎样的协商契机呢?
【律师解析:“立即”完了是要付出代价的】
本案审理中,陈丽芳、黎光二位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被告镇政府的“立即拆除”行为明显违法。首先,其并未对涉案部分房屋是否属于违建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仅依据其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这一个事实就判定成违建,显然有失公允,也未做到尊重历史照顾现实。
对建成年代较早的农村房屋,被告镇政府理应查明其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范畴,而不是简单采取所谓的立即拆除。
况且,被告镇政府的“立即拆除”行为明显不符合《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确立的法定程序,其所作出的《立即拆除违法建设的告知书》并非“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亦未依法进行催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和公告执行,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
陈丽芳律师特别强调,本案中被告的一系列执法举措系典型的行政目的不当,是在其与原告华女士户就搬迁补偿安置协商未果的情形下,意图避开法定征收补偿程序所采取的“以拆违促拆迁”,其拆除行为当然是非法的。
就这种非正常程序的“立即拆除”而言,出来混都是要还的。镇政府在本案诉讼进行中不得不与原告华女士户积极协商,寻求通过平等沟通解决补偿安置争议。
案件结果
2024年年中,委托人终于与镇政府签订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协议,补偿利益较此前的评估结果提高了数百万元!该笔补偿款约定分两期支付到位,委托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
在明提示
通过本案,陈丽芳律师团队要提示广大城中村被征收人的是,只要在某个项目中镇街出面了,就意味着其并非单纯的“协议拆迁”,而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行政行为。此时,我们就要敢于并且善于在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下提起法律程序,不断为自己争取协商谈判的筹码和机会,实现补偿利益的切实提高。房屋被违法拆除,有时是一种推进事态的契机,我们要牢牢把握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