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5年初,马砦村回迁户发现依据征地协议开发的地下商业项目实际收益分配远低于预期。村集体以“运营成本激增”为由重新调整分配方案,引发村民集体质疑。此类纠纷在全国城市化进程中屡见不鲜——当村民的集体土地转化为商业资产,收益分配权却因村民自治决议、补偿款性质误读或程序瑕疵而遭遇侵蚀。
1、集体土地收益的法律性质与分配原则:分红缩水的根源
根据《宪法》第十条与《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征收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三部分。
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需经村民会议过半数通过分配方案,村集体通常提留5%-30%用于公共支出,剩余分配至成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如村民);安置补助费则专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安置,由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单位管理。
在马砦村的案例中,地下商业开发收益本质属于土地补偿费的延伸转化。其分配方案虽经村民会议表决,但若未经合理成本审计即单方削减分红比例,可能违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专款专用”原则。
2、村民自治与司法救济的边界:民主决议不能越过法律红线
村集体常以“村民自治”为由抗辩分红争议。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分配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参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自治权并非绝对权力:若方案对特定群体(如外嫁女、入赘婿)实行差别待遇,或侵害成员平等权,法院可依据《物权法》第六十三条撤销该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因“多数人暴政”剥夺成员资格的纠纷属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实践中,村民会议以“多数决”剥夺少数成员分红权(如马砦村中户口未迁出但长期务工的村民),实质是以自治名义掩盖侵权。
3、特殊群体保护的司法突破:被忽视的“少数派”
针对历史性歧视,法律对三类群体给予倾斜保护:
外嫁女:户口未迁出且未在夫家享受分配权的,原集体不得剥夺其份额;
入赘婿:依村规民约落户并实际生活的,享有同等分配权;
离异/丧偶女性:户籍地生产生活或未获新居住地分配的,仍可主张原集体补偿。
这些规则直指村规民约中的“户籍捆绑福利”痼疾,为马砦村中因婚姻或流动被排除分红的村民提供维权依据。
4、维权路径选择:从协商到诉讼的阶梯策略
当遭遇分红缩水时,村民可分层推进维权:
内部协商与第三方调解:优先通过村内协商或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调和矛盾,避免对抗成本;
申请行政监督:请求乡、镇政府审查分配方案合法性,对村干部违法强占土地的行为可申请行政查处;
民事诉讼确权:针对集体经济组织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成员资格及分红份额。需提供户籍证明、征地协议、分红记录等核心证据;
撤销侵权决议之诉:若分配方案违反《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财产平等分割”原则,可诉请撤销。
马砦村村民若已留存征地补偿协议、股东分红决议及商业运营成本公示文件,即可通过上述路径主张权利。
5、证据壁垒与制度完善:维权的现实困境
维权成功的关键在于证据充分性,但村民常面临三重障碍:村集体拒不公开商业项目收支账目,导致分红缩水依据存疑;早期征地协议未明确商业收益分配机制,留下解释空间;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模糊,农民工等流动群体易被排除。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农民事案件审判指导意见》,强调需以“替代性生活保障”为标准审慎认定成员资格,但具体细则仍待地方实践填补。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全国每年超200万农民面临征地转型。马砦村事件暴露的不仅是分红数字争议,更是集体产权制度下个体权益保障的结构性漏洞。
村民自治的民主决议不能越过法律划定的权利边界,当村集体提留30%土地收益用于地下商业开发时,运营成本审计公开与分红比例协商应成为刚性程序。
土地是农民最后的生存保障,而法律必须成为保障这份保障的终极屏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