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一栋挂着“百年老号”牌匾的商铺门前,店主李女士望着墙上张贴的“历史街区改造征收公告”眉头紧锁:“这铺子我经营了二十年,客源稳定,现在搬迁后客流断了,装修报废了,我的经营权损失谁来赔?”她的困惑折射出城市更新中一个普遍难题——历史街区改造导致的商户经营权损失,法律如何界定与补偿? 尤其当商户多为租赁经营者时,其依附于商铺地理位置形成的商业价值、客户资源等无形资产损失,能否获得合理补偿,直接关系到万千中小商户的生存权益。
1、商户经营权损失补偿的法律依据与性质
经营权损失补偿的核心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及第二十三条。该法明确规定,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属于法定补偿范畴,需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天津实践中,该补偿涵盖两大维度:
直接经营性损失:包括因搬迁导致的客户流失、合同解约、品牌价值折损等无形资产损失。例如,滨江道商铺因历史街区黄金地段带来的客流溢价,搬迁后可能永久丧失;
间接成本损失:如员工遣散费、设备搬迁损耗、库存报废等。根据天津市规定,解聘员工补偿需按在册人数支付一次性最低工资,过渡期超过18个月的需追加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承租商户的法律地位存在特殊性:征收部门仅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承租商户不直接享有征收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
其经营权损失需通过两个渠道主张:向征收部门主张分割补偿款:若租赁合同约定经营权损失归商户,可要求所有权人配合申领;向出租方主张违约责任:若合同未约定,则依据《民法典》追究出租方因提前解约导致的赔偿责任。
2、天津市补偿政策的特别规则与实践困境
天津市对商铺征收制定了地方性细化规则。《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十九条明确停产停业损失需单独核算,并引入“效益评估法”:以纳税凭证证明的利润为基准,结合过渡期时长计算补偿月数。
对于历史街区商户的特殊性补偿,天津市虽无专门条款,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房屋拆迁维稳的紧急通知》,允许对“产权为住宅但合法经营的商铺给予适当补偿”。实践中,滨江道部分商户面临双重难题:
“住改商”身份模糊:早年住宅改为商铺的商户,若未变更产权登记,可能被拒绝按商业标准补偿;
文化价值未被量化:老字号店铺的历史溢价、品牌积淀等无形资产缺乏评估标准。
2023年和平区某糕点老店诉讼案即凸显此矛盾——法院最终支持其按“商业用房标准+20%品牌附加值”获赔,成为地方司法突破的典型案例。
3、商户获得补偿的法定门槛与举证责任
并非所有商户均可当然获赔经营权损失,需满足四项刚性条件:
权属合法证明:提供租赁合同且在有效租期内,若属“住改商”需营业执照地址与实际一致;
持续经营证据:纳税记录(至少连续12个月)、员工社保缴纳凭证等;
损失因果关系:证明损失直接源于征收(如搬迁期间流水断崖式下跌);
建筑合法性:违章建筑或超期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举证责任分配上,商户需承担核心证据义务:
利润损失:需提供征税前12个月完整财务报表、纳税凭证;
客户资源损失:提交长期合作合同、客流统计报告等;
特殊行业损失:如餐饮店的许可证报废、食品库存销毁记录等。
4、维权路径与风险防范策略
面对征收补偿博弈,商户可采取四类法律行动:
协议谈判阶段参与补偿方案听证:依据《征收条例》第十一条,商户可联合要求征收部门举行听证会,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
行政诉讼: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6个月内起诉区政府。如2024年滨江道某服装店诉和平区政府案,法院因未核算品牌损失撤销原补偿决定;
民事确权诉讼:针对所有权人侵占补偿款,依据租赁合同确权(如合同中注明“停产损失归实际经营者”);
多元调解机制:通过区工商联、商会等组织协调三方(政府、房东、商户)达成补偿分配方案。
风险防范层面,商户应前置化部署:
合同条款:在租赁合同中增设“征收条款”,明确经营权损失补偿归属及分配比例;
证据保全:定期公证经营流水、客源数据、品牌价值评估报告;
政策联动:联合行业协会推动地方政府制定历史街区特殊补偿细则,如上海田子坊改造增设“文化商户补助”。
当推土机驶入百年历史的滨江道时,城市更新的铁律与商户生存权的碰撞,考验着法律精细化衡平的智慧。经营权损失补偿的本质,是承认商户对土地附着价值的合法贡献——那些由地理位置、客户信任、品牌积淀构成的“商业生态位”,绝非简单的搬迁费所能抵偿。
天津和平区的实践表明:唯有在补偿方案中量化无形商业价值,在司法裁判中确认历史商户的文化溢价,在合同中预先锚定权利归属,才能让李女士这样的经营者,在故乡的新旧交替中不致成为“发展的代价”。当改造后的街区亮起霓虹时,我们希望灯箱上闪耀的不只是资本符号,还有那些撑起城市烟火气的名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