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双碳”目标的时代浪潮下,唐山市作为国家首批碳达峰试点城市,正加速推进传统工业区域的绿色转型。开滦煤矿老矿区改造作为核心项目,承载着能源产业低碳化与城市更新的双重使命。然而,当推土机驶入百年矿区时,企业搬迁补偿标准与同期路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之间的显著差异,引发了产权人关于“补偿公平性”的激烈争议。
一面是背负国家战略使命的矿区升级,一面是关乎市场主体存续的私有产权保障,两者在法律框架下的补偿机制是否存在系统性落差?
1、法律定位差异:矿区改造与棚改项目的补偿基础分野
开滦矿区改造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2024年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政策。该法第26条明确规定:“矿业权期限届满前,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矿业权的,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其补偿逻辑聚焦于矿业权价值补偿和矿区生态修复成本,补偿范围包括矿业权剩余价值、固定资产损失及职工安置费用,但对经营性损失的覆盖较为有限。例如在开滦东部电网改造工程中,1.2亿元投资主要用于电网设施升级与安全生产整改,对受影响企业的补偿则未完整涵盖停产导致的持续性经营损失。
相较之下,路北区棚改项目严格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补偿标准体现为“市场价值全覆盖+损失兜底”原则。该条例第19条要求“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并明确包含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等多元补偿项。以路北区某棚改项目为例,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获得高达18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且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额外享受4000元/平方米的外迁补助。这一补偿结构显著超越了矿区改造的“成本补偿”逻辑,形成了法律保障层级上的实质落差。
2、补偿标准差异:数据对比揭示的利益失衡
两类项目在补偿计算方式上呈现系统性差异,具体表现在三个维度:
补偿类型:矿区改造以设备搬迁和土地收回补偿为主,棚改项目则提供搬迁奖励、外迁补助等复合型补偿;
计算方式:矿区改造多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设备价值,而棚改项目直接参照周边商品房市场价;
评估依据:矿区改造侧重物理资产价值,棚改项目则纳入经营损失等无形价值。
尤为突出的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缺位。在路北区棚改中,持有合法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的企业可获得1800元/平方米的损失补偿;而开滦矿区改造因定位为“安全生产升级”(如2022年林西矿停电事故后推进的电网改造),其补偿方案未将企业经营连续性损失纳入法定补偿范畴。这种差异导致同区域内面临征收的企业,仅因项目归类不同即遭受数百万元的补偿差额,凸显制度设计的碎片化。
3、合法性质疑:公益认定泛化与补偿公平的法治冲突
开滦矿区改造的补偿争议本质上源于公益认定泛化与法律适用错位的双重矛盾:
公益认定泛化:地方政府常将矿区改造整体纳入“公共利益”范畴,却忽视具体项目的商业属性。例如开滦电网改造虽提升安全水平,但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其公共性弱于棚改涉及的民生居住权保障。
法律适用错位:煤矿改造中企业拆迁本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实践中常被纳入矿产资源法规制范畴,导致补偿标准降格。
这种错位引发严重的违宪风险。《宪法》第13条明确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当征收导致企业财产权减损时,若补偿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或同类项目标准,即违反“公平补偿”的宪法原则。2024年《矿产资源法》修订虽强调“公平合理补偿”,但未建立与《征收补偿条例》的衔接机制,形成法律漏洞。
更值得关注的是程序正义的缺失。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享有“先签约先选房”的自主选择权,且在签约期内签约可获得增加10%套内面积的奖励。而矿区企业搬迁往往采用“一企一议”的协商模式,缺乏公开透明的补偿方案听证程序,企业知情权与参与权被实质性剥夺。
当碳达峰的宏图与企业的生存权在同一时空交汇,补偿标准的分歧已超出技术层面,成为检验法治成色的试金石。开滦矿区改造中的补偿落差,暴露出双碳转型中公益界定模糊与法律适用弹性的深层矛盾。若纵容以“战略名义”稀释补偿标准的做法,不仅违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承诺,更将削弱市场主体参与转型的意愿。
唐山的探索亟需回归法治框架——在矿区改造中适用与棚改同等的补偿原则,建立矿产与不动产征收的统一补偿基准,方能使碳达峰之路同时成为权利保障之路。因为真正的绿色转型,从不在企业的废墟上生长,而在公益与私权的平衡中绽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