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洛阳中州路沿街商铺的卷帘门上,“拆迁区域”的红色喷漆在烈日下格外刺眼。五万平方米的改造工程悬而未决,数百商户在政策承诺与执行落空间的夹缝中挣扎求生。一位中州中路193院的老店主在“百姓呼声”平台上写道:“赔偿标准发布了,房产证复印件交了,可头上的‘第二只靴子’悬了两年——房子想修不敢修,住也住不安心”。这并非孤例。在应天门片区到定鼎路段的拆迁带上,商户集体质疑补偿方案的合法性,暴露出城市更新进程中商业利益与法律执行之间的深刻鸿沟。
1、补偿方案的法律框架与现实落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商铺拆迁补偿应包含三部分核心内容:房屋价值全额补偿、搬迁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而第十九条更明确规定,补偿金额“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但在中州路拆迁实践中,这一法律底线遭遇三重挑战:
补偿范围争议:商户投诉装修补偿项目存在“选择性赔偿”。例如,补偿明细仅列“壁纸”却无“瓷砖”,导致实际装修投入被忽视。对于营业损失,政府要求提供纳税证明作为核定依据,但个体户月营业额低于2万元依法免税,根本无法提供纳税凭证,陷入“无税可纳却需证纳”的悖论。
程序正当性质疑:西工区办事处对中州中路193院的回复称“尚未收到拆迁通知”,与前期动员住户提交产权材料的行动矛盾,暴露信息不透明。更甚者,孟津区朝阳镇崔沟村发生村委擅自拆除民宅事件,十余年未安置,直至2025年经舆论压力才承诺补偿,折射基层执行的任意性。
主体认定混乱:中州路定鼎路段的租赁商户遭遇押金不退、补偿落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协议条款“拆迁不赔偿”为由拒付。而法律明确规定,承租方可主张停产停业损失及设备搬迁费,但执行中租户权益常被架空。
2、程序瑕疵与产权博弈:商户维权的双重困境
“先拆后补”的倒置模式,加剧了商户的弱势地位。2018年中州路定鼎路段拆迁中,政府强制围挡商铺倒逼搬迁,却未同步解决赔偿争议。这种“未补先搬”的做法直接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先补偿、后搬迁”的强制性规定。
更复杂的矛盾聚焦于产权关系分割。当房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补偿金分配易生纠纷。例如,轨道交通1号线西工区段拆迁中,政府将补偿款拨付给机关事务管理局,但该局以“未超范围补偿”为由拒向商户发放。法律界指出,此类情况需区分房东与租户权利:房东享有房屋价值补偿,而租户可索要停产停业、搬迁费用等直接损失赔偿。然而实践中,租户因缺乏议价能力,常被排除在协商程序之外。
程序正当性缺失还体现在评估机制的不公。根据《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但中州路商户反映补偿标准“一家一签”,评估过程未公开透明。这种封闭操作导致同类商铺补偿差异悬殊,进一步瓦解商户对方案的信任。
3、法律救济路径:从个体申诉到制度重构
面对补偿方案的系统性缺陷,法律赋予商户多维救济手段:
行政复议与诉讼:针对补偿决定不满,可依《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例如,中州中路135号商户曾就“纳税证明”条款的合法性提起投诉,迫使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新解释政策,虽未彻底解决争议,但凸显行政监督的激活价值。
集体协商机制:拆迁律师建议,商户可通过业委会整合诉求,要求参与评估机构选定、补偿方案修订等关键环节。定鼎路段部分商户以“对面已获赔”为依据联合维权,证明群体行动能增强议价能力。
司法实践突破:在洛阳市涧西区征地纠纷判例中,法院曾裁定“村组擅自处分补偿款”的行为违法,为商户主张程序正义提供法理支持。
长远看,根治拆迁矛盾需重构制度框架:其一,将《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细化,明确个体工商户免税额与营业损失核算的衔接标准;其二,推行“补偿金三方监管”模式,确保租户份额直接划付;其三,强制公示分户补偿信息,接受审计监督。
一把卷尺丈量商铺面积,却测不出商户十年的生计份量。从孟津区强拆致民众“无家可归十余年”,到中州路商户在“修与不修”间惶惶终日,拆迁如同一面多棱镜,折射出法律文本与现实执行的深刻断裂。
正如法律界人士所言:“补偿标准的争议本质是公权与私益的平衡艺术”。
商户的集体质疑,远非对经济利益的锱铢必较,更是对程序正义与法律平等保护的呐喊。当推土机驶过老城区,它推倒的不仅是砖瓦,更检验着一座城市对法治精神的忠诚程度——唯有将“不予赔偿”的冷漠转化为“不低于市场价值”的刚性约束,中州路的尘土方能落定,而那只悬了太久的“第二只靴子”,终须轻柔着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