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南京北站枢纽经济区住宅一期项目征地公告正式发布,泰山街道花旗村10余亩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与此同时,盘城街道板桥社区近8亩土地也因经济适用房项目启动征收程序。
推土机驶入工业园区的轰鸣声中,一群制造业企业主却陷入集体焦虑——厂房外墙上鲜红的“拆”字背后,是停产通知书与无处安放的生产设备。“拆迁补偿款只够支付员工遣散费,没有土地置换方案,我们十几年经营的企业只能关门。”一位机械加工厂老板攥着征收公告,道出了数十家企业共同的困境。
1、法律框架下产业用地置换的制度性缺失
在南京北站枢纽经济区建设中,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基础明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可实施征收。2024年发布的系列征地公告均载明征收目的符合该条款。然而,现行补偿机制存在结构性缺陷:
补偿构成单一化:依据《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补偿范围主要覆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企业能获得的法定补偿仅限房屋重置、设备搬迁和停产损失;
用地保障缺位:尽管《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推进产业园用地提质增效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3〕322号)要求“促进存量资源空间有效释放”,并设定了“至2025年盘活低效工业用地45万亩”的目标,却未将拆迁企业的用地衔接纳入强制规范。
这种制度脱节导致政策目标与实践矛盾。一边是省级政策大力推动“工业上楼”和“零地技改”,另一边却是北站经济区企业因无地可迁被迫退出市场。2025年江宁区通过增容技改盘活1.5万亩低效用地的成绩,反衬出拆迁企业用地断档的荒诞性。
2、货币补偿的局限与企业生存权危机
对制造业企业而言,拆迁补偿的货币化方案难以保障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南京企业拆迁补偿标准解析》,企业主可主张的法定补偿包括:
直接资产损失:厂房按评估价补偿,设备按重置成新折价;
经营中断损失:参照前三年净利润或行业平均利润核算停产损失;
然而,隐性成本吞噬企业生机。一家自动化设备企业主算了一笔账:“补偿款看似覆盖了设备搬迁费,但精密机床拆装后精度下降30%,新厂房地坪加固需自费80万元。更致命的是客户流失——搬迁导致3家长期客户解约,年订单损失300万元”。
法律虽规定可主张“客户流失补偿”,但需提供历史交易记录及市场调研报告,且补偿比例通常不超过实际损失的50%。对于中小微企业,繁琐的举证程序和高昂的评估成本形成实质维权壁垒。
3、企业维权路径与政策突破的可能
面对制度性困局,企业并非完全束手无策。现行法律框架下仍存在多维救济空间:
协商谈判阶段:利用《南京市2025年政府投资计划》中“滚动保有不低于300亩立即可用产业用地”的政策,要求将用地指标优先配置给拆迁企业;
行政救济途径:对未举行听证的补偿方案,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申请程序审查;江北新区某企业曾通过行政诉讼将补偿额从300万元提升至600万元;
组合开发模式:参照《江苏省产业园用地提质增效通知》提出的“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组合利用”机制,探索企业联合受让相邻地块。
政策突破的关键在于激活地方创新。2024年浦口区枢纽办北站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调整获批,说明规划具有动态优化空间。地方政府可借鉴三类实践:
产权置换条款:在征收方案中增设“产业用地置换”选项,允许企业以补偿款抵扣新地块出让金;
飞地园区模式:引导企业搬迁至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整治园区,享受5年税收减免;
用地指标证券化:对暂无法安置的企业发放用地兑换凭证,保障其未来优先受让权。
4、权利平衡视角下的制度重构
更深层的解决之道在于重构补偿立法的逻辑起点。当《土地管理法》强调“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企业对“经营水平不降低”的诉求却缺乏法理支撑。2021年甘某诉南京化工园管委会案中,法院以“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驳回诉讼,暴露出司法对持续经营权保护的漠视。
根本出路在于将产业衔接纳入征收要件:借鉴《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安置理念,建立“拆迁企业再生产基地保障金”制度;在《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中增设第12条:“因成片开发导致制造业企业搬迁的,应同步规划不低于原生产面积的置换产业用地”;落实“地等项目”机制,将2025年江宁区4379亩立即可用产业用地,按比例定向配置给重点拆迁项目。
推土机终将驶入南京北站的每一寸规划区,但产业血脉不应就此切断。当法律将“产业用地的生存权”写入征收要件,当政策为企业预留的不只是补偿金而是发展空间,拆迁才能成为产业升级的契机而非企业的终局。毕竟,轰鸣的机器声与飞驰的高铁声,本应是这片土地最和谐的合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