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盛夏七月,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孟家湾村的果园里,本该挂满枝头的苹果、枸杞却失去了往日的生机。7.5257公顷承载着果农心血与生计的园地被划入征收范围。当补偿方案尘埃落定,村民们捧着评估报告的手却在颤抖:“我们几十年精心培育的果树,难道就值这点钱?它的经济价值,到底有没有真正算进去?”
孟家湾村果农的集体维权,尖锐地刺穿了农业征收补偿中一个长期存在的法律迷思:附着于土地上的果树等经济作物,其独立且可观的经济价值,是否被科学、足额地纳入了地方补偿标准体系?
当自治区级补偿标准对“青苗补偿费”语焉不详,或仅以极简化的方式处理时,果农赖以生存的“绿色银行”便在征收的推土机前,面临着价值被严重低估甚至无视的风险。
法律基石:果树经济价值的独立性与补偿的法定性
果树绝非普通的“青苗”,其价值构成具有鲜明的复合性与长期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此处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明确包含了多年生经济林木如果树。果树的经济价值,远非其作为木材的残值所能代表,其核心在于持续产果带来的长期收益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中亦不断强调,对土地附着物的补偿,尤其是具有显著经济价值的果树等经济作物,应当充分考虑其种类、树龄、生长状况、正常产量、市场价格以及盛产期剩余年限等因素,补偿标准应能反映其合理的市场价值或预期收益损失。
果树的补偿,本质上是对果农因征收而丧失的、可预期的未来多年经营性收益的赔偿,其计算逻辑更接近企业征收中的“停产停业损失”,而非一次性收获的农作物。因此,将果树混同于一般季节性“青苗”,仅给予象征性的、远低于其实际经济价值的补偿,是对法律的曲解和对农民财产权的侵害。
孟家湾之痛:地方标准模糊下的价值湮灭
聚焦宁夏回族自治区及中卫市的相关补偿规定,孟家湾果农的困境根源在于地方补偿标准对果树经济价值评估的系统性模糊与结构性缺失:
“青苗补偿”的笼统覆盖与价值低估:自治区及市县级补偿标准中,普遍存在将果树简单归类为“青苗”或“林木”进行补偿的现象。其补偿标准往往是按亩或按株设定一个极低的固定金额,或仅按果树胸径/地径划分几个档次给予有限补偿。例如,某标准可能规定“盛果期苹果树:XXX元/株”。这种方式:
无视品种差异:优质红富士与普通国光苹果的市场价值天壤之别,补偿却可能“一刀切”。
忽视树龄与盛产期:刚进入盛产期的果树与已近衰败期的果树,其未来收益潜力截然不同,补偿标准却鲜有细致区分。
脱离市场价值与收益能力:固定的补偿单价/株数,与当前水果市场价格、果园正常年产量严重脱节,无法反映果树真实的收益损失。
抹杀投入成本:果农多年投入的种苗、肥料、农药、灌溉、人工修剪管理等巨额成本,在固定补偿标准中完全得不到体现。
“预期收益法”评估的缺位与排斥:科学评估果树经济价值的金标准是预期收益法,即评估果树在剩余正常经济寿命内可产生的净收益现值。这需要专业评估机构依据果树品种、树龄、健康状况、历年产量、当地市场价格、管理成本、剩余经济寿命(盛产期年限)等数据进行严谨测算。
然而,在孟家湾村的案例中,以及许多地方的征收实践中:地方标准往往未明确要求或根本排斥采用预期收益法。征收方倾向于采用成本法(仅计算重置成本)或前述简陋的固定标准,导致评估价值远低于实际经济价值。即使个别地方文件提及“参考收益”,也缺乏可操作的具体细则和强制力,执行中流于形式。
“移栽费”的杯水车薪:部分补偿方案可能包含“果树移栽费”。然而,成年果树移栽成活率低、技术难度大、成本高昂,且移栽后需要数年恢复期才能重新达到正常产量。移栽费往往只是象征性补偿,完全无法覆盖移栽失败的风险、恢复期的产量损失以及移栽本身的巨大成本。对绝大多数果农而言,移栽并非可行选项,补偿其经济价值的损失才是根本。
评估过程的不透明与参与度低:果树价值的评估主体、评估方法的选择、关键参数(如剩余寿命、预期价格)的确定,往往由征收方单方面委托或决定。果农缺乏知情权、参与权和对评估结果的实质性异议渠道。评估报告可能语焉不详,缺乏支持其结论的详细数据和计算过程,导致果农即使质疑也举证困难。
司法救济的荆棘与微光:
当孟家湾果农们选择集体维权,诉诸法律途径寻求公正时,道路同样崎岖:
挑战地方标准的难度:法院在审理征收补偿案件时,通常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视为“规范性文件”并给予一定程度的尊重。果农直接挑战该标准本身(如认为其未充分考虑果树经济价值)的诉讼,难度极大,法院往往以“属于政策制定范畴,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或“未明显违反上位法”为由驳回。
聚焦个案评估的合法性:更现实的诉讼策略是质疑具体征收项目中对自己果园果树的评估行为是否合法、评估结果是否合理。核心在于证明征收方采用的评估方法错误(如应使用预期收益法而未使用)、评估依据不足(如未考虑特定品种、树龄、产量)、评估程序违法(如未保障参与权)等。
举证责任的重压:果农需承担沉重的举证责任,证明其果树的价值远高于补偿数额。这需要提供详尽的果园管理记录、历年销售凭证、同地区同类果园收益证明,甚至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采用预期收益法的评估报告。这对普通农民而言,成本高昂、专业门槛高。
专业壁垒与法官认知:复杂的农业经济价值评估涉及专业领域,法官可能缺乏足够的知识储备去深入审查评估报告的科学性。诉讼中,征收方提供的(可能低估的)评估报告往往被初步推定为合法,果农需提供强有力的反证才能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
破局之道:将果树经济价值锚定在补偿核心
保障孟家湾及全国果农在征地中获得公平合理补偿,亟需从立法、标准、程序到执行进行系统性革新:
地方立法的精细化与科学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及下属市县应当彻底摒弃将果树简单等同于“青苗”的落后观念,在制定或修订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时:明确区分“青苗”与“多年生经济作物(果树)”: 为果树设立独立的补偿类别和计算规则。
确立“预期收益损失补偿”为基本原则:强制规定对处于产果期的果树,其补偿价值评估应优先采用预期收益法,或至少是结合重置成本法与预期收益法的综合评估。明确评估必须考虑的关键因素(品种、树龄、健康状况、近X年平均产量、当地市场批发价、管理成本、剩余正常经济寿命)。
制定评估细则与参数指导: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指引,明确不同种类、不同生长阶段果树的平均经济寿命、正常产量范围、合理的管理成本比例等参考数据,规范评估流程。
提供替代性科学标准:若认为全面推行预期收益法操作困难,可研究制定更科学的分品种、分树龄、分生长阶段的阶梯式补偿标准,但其设定的补偿额必须基于大量实地调研和收益测算,并能随市场行情动态调整,确保其能基本反映果树的实际经济价值。
程序正义的刚性保障:
评估机构的中立性与资质要求:规定必须由具备农林经济评估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征收方与被征收方(果农)共同委托或由中立机构(如抽签)选定。
果农的深度参与:评估前,必须对果园现状(树种、树龄、数量、生长状况)进行四方(征收方、村集体、果农、评估机构)共同清点确认。评估过程中,果农有权提出意见、补充资料。初步评估结果必须送达果农并给予充分时间提出异议,评估机构需对异议进行书面答复。
评估报告的完备性:最终评估报告必须详细列明评估方法、采用的数据来源、具体的计算过程、关键参数的取值依据等,做到清晰可复核。
司法救济的强化:
法院应加强对评估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力度:对于明显排斥科学评估方法(如应使用预期收益法而未使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评估结果显失公平的案件,应依法撤销补偿决定或判决增加补偿。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果农已提供初步证据(如自行评估报告、历年收益证明)证明补偿可能过低的情况下,可适当将部分举证责任转移给征收方,要求其证明其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鼓励在诉讼中引入农业经济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就果树价值评估的专业性问题向法庭提供意见,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
孟家湾果园的沉寂,是无数失地果农生计焦虑的缩影。当推土机碾过的不只是土地,更是凝结着数年乃至数十年心血的“摇钱树”,补偿的公正与否直接决定着农民能否体面转身。将果树的经济价值从“青苗补偿”的模糊标签下解放出来,以科学评估之名,还果农以应有之价,这绝非施舍,而是法治对合法财产权最基本的尊重与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