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上的门面房和经营用房被镇政府以“老镇有机更新”为由强制拆除,然而镇政府却连最起码的补偿安置方案都拿不出来,只能拿出一份内容千疮百孔的所谓“房屋拆迁协议书”……
那么,镇政府凭着“已签协议”拆除房屋是否不存在强制拆除呢?复议机关会对其行为给出怎样的定性?经法院审理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郭一卒律师团队的万勇升、彭玉龙律师代理,本案被拆迁人最终将收获怎样的赔偿呢?
【基本案情:“协商搬迁”协商不成却来硬的?】
委托人柏先生在江苏省Y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社区拥有4排宅基地上房屋,分别用于商业经营和门面房,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24年当地开展“老镇有机更新项目”协商搬迁,涉案房屋在项目范围内。但令柏先生没有料到的是,所谓的“协商搬迁”名不副实,其在拒绝配合搬迁的情况下镇政府竟对其多次实施逼签,进而于2024年5月中旬期间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
2024年6月,柏先生向江苏省Y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xx镇政府强制拆除其24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可镇政府却在答复中拿出了社区居委会作为甲方与申请人在强制拆除前一天签订的《Y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置换)》,用以证明其已经与申请人就补偿安置达成了一致,申请人系自愿配合腾空房屋,已出具《腾空交房验收单》,本案中不存在强制拆除的情形。
那么,镇政府出具的这两份证据究竟有何玄机呢?又能否证明委托人系自愿配合腾房和拆除房屋呢?

【律师解析:强制拆除不是靠“协议”就能肆意进行的】
在本案复议审查中,郭一卒律师团队的二位律师指出被申请人镇政府已自认实施了拆除行为,却无法提供涉案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即镇政府系在无法保障申请人合法补偿权益的情况下即将房屋拆除的。
同时,其所提供的《xx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的首部和尾部载明的拆迁人单位不一致,且协议中未涉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准确地点、面积、价格和交房时间等主要条款,即镇政府在安置房屋未确定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
故此,该协议书无法证明申请人系自愿配合腾空房屋,那么镇政府实施的显然就是强制拆除行为。
2024年9月24日,Y市xx区人民政府经延期审理作出〔2024〕x政行复(决)字第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镇政府强制拆除申请人24号房屋的行为违法。至此,本案镇政府“管拆不管补”的行为本质已是昭然若揭。
2024年11月,委托人柏先生向镇政府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请求其履行国家赔偿义务对其房屋予以全面赔偿。镇政府在签收后未予任何答复。
2025年3月,柏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郭一卒律师团队的万勇升、彭玉龙律师指导下,向江苏省xx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对其国家赔偿诉请予以支持。
面对该类案件终极救济途径国家赔偿诉讼所带来的巨大法律震慑力,镇政府在庭审中同意与柏先生就国家赔偿展开调解。
案件结果
2025年6月30日,双方经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镇政府与原告柏先生于2024年5月签订的《xx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继续有效,按照货币补偿款141万余元实际履行;原告另行选择面积112平方米的安置房一套,并可得到一笔一次性增加的货币补偿款。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全面的维护。
江苏省xx市人民法院出具(2025)苏0981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并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明提示
郭一卒律师团队的万勇升、彭玉龙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由镇街和社区居委会主导的“协商搬迁”“有机更新”等说辞听上去显得温和一些,然而一旦其獠牙下的真面目露出来,仍会对被拆迁人构成严重损害。
对于此类项目大家绝不可掉以轻心,而是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尽早争取有效协商而不是“久拖不决”,全力保障自己的补偿权益能够落袋为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