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选择,总是伴随着对未知的权衡。当您翻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25〕1号),在“公寓安置”条款下看到那句“选择丽政发〔2019〕32号文件附件2范围安置地点的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时,心里是否升起一片迷雾?
奖励,听起来是好事,但一个“适当”、一个“另行制定”,让这份预期变成了悬在半空的糖果——看得见,却不知何时能拿到,甚至不知道是颗什么味道的糖。是直接给钱?是增加面积?还是物业费减免?
在必须做出选择的关键时刻,缺乏关键信息的决策,无异于一场盲赌。这份“迟到的细则”,已然成为横在众多被征收人面前的一道心理与现实障碍。
1、“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的合法性审视与程序隐忧
从行政程序角度看,在补偿安置主方案中提及某项政策,但细则“另行制定”,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但其合法性与合理性需要放在阳光下检视。
合法性基础:只要最终的奖励办法不违反上位法(如《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平补偿原则),且在安置协议签订前依法制定并公布,程序上可以接受。其目的在于,为主方案尽快公布实施留出空间,同时为后续优化激励措施留有余地。
程序隐忧与权利缺损:问题在于,“另行制定”导致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选择权虚化。
选择权被架空:被征收人需要在货币安置、产权调换、公寓安置(及不同地点)之间做出选择。而公寓安置中不同地点的“奖励”是重要的比较参数。不知道奖励是什么、值多少,就无法理性比较不同安置方案的优劣,法定的选择权实质上无法充分行使。
产生不信任感:“先上车,后补票”的模式,容易让人怀疑奖励是否会“缩水”或设置苛刻条件,担心这是督促签约的“空头支票”,损害政府公信力。
违反决策的明确性原则:一个直接影响公民重大财产权益的行政方案,其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预见。关键条款的缺失,不符合依法行政中对行政行为内容明确性的要求。
2、被征收人的核心权利:知情权、参与权与选择权
面对“另行制定”,您并非只能被动等待。法律赋予您以下权利,可以主动主张:
充分的知情权:您有权要求征收部门(丽水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实施单位)明确告知:奖励办法制定的具体时间表?奖励的形式大致有哪些可能(货币奖励、面积奖励、价格优惠、其他补贴)?奖励的总体预算或测算依据是什么?
必要的参与权与表达权:奖励办法事关所有选择公寓安置者的切身利益,其制定过程不应是封闭的。您可以集体通过村委会、业主代表等渠道,向征收方表达诉求,要求其在办法制定过程中,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考虑大家普遍关心的因素(如不同安置地块的市场价差、通勤成本、学区价值等),使奖励能真正起到激励作用,而非一厢情愿的设定。
不受胁迫的真实选择权:在奖励办法正式公布前,如果您因信息不全而无法做出选择,不应被视为拖延或放弃权利。您有权要求,在奖励办法明确公布后,再给予合理的期限重新考虑并最终确定安置方式。
3、行动策略:从集体询问到推动程序透明
第一步:正式提出书面询问: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联名业主的方式,向南明山街道办事处或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关于要求明确公寓安置奖励办法的询问函》。函中应明确指出,当前方案中奖励办法缺失,导致被征收人无法行使完整的选择权,要求其书面答复制定进展、时间节点和核心内容框架。
第二步:请求听证或座谈会:如果涉及户数众多,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程序规定,联合申请就“公寓安置奖励办法”的制定举行专题听证会或征求意见座谈会,将大家的普遍关切直接、正式地传达给决策部门。
第三步:在签约环节保留权利:如果迫于整体签约进度,在奖励办法仍未出台时即需进行意向登记或预签约,务必在相关文件上以备注形式写明:“本人选择公寓安置(附件2范围)的最终决定,需待政府公布的奖励办法具体内容后方能确定。当前登记/签约以奖励办法公布后确认为准。” 或类似表述,为将来保留调整空间。
第四步:关注合法性:最终公布的奖励办法,必须公开、公平,不能设置歧视性条款或事实上无法实现的条件。如果奖励办法明显不公或违反政策,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寻求救济。
4、可能的奖励形式预判与心理准备
基于其他地区经验,“奖励”可能包括:
价格优惠:在安置房结算价上给予一定折扣。
面积奖励:按选择户型赠送一定比例的面积。
货币补贴:一次性发放奖励金,用于装修、购置家电等。
车位或储藏室优惠:以优惠价格或赠送方式配比。
您可以在内部讨论中,形成更倾向于何种奖励的集体意见,以便在征求意见时有效表达。
结语:丽水南城的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们,那份“另行制定”的奖励办法,不应是沉默的等待,而应是积极追问的起点。它考验的不仅是政府的行政效率和诚意,更是您作为权利主体,在事关家园重建的重大决策中,捍卫自身知情权与选择权的意识和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