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湖州湿地的生态画卷下,散落着的低端民宿与设施,其用地权属关系往往如同一团被岁月和人情揉皱的纸——可能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私自建造,有承包地、自留地上的经营性转变,有口头协议下的土地流转,甚至侵占了部分的生态边缘地带。当生态清退的指令下达,补偿的曙光初现,这团权属的乱麻首当其冲:补偿给谁?如何分配?
此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行政村集体,便从幕后被推至台前。它不再只是一个抽象的“集体”,而必须成为一个关键的“解铃人”与“分配者”,在历史遗留与现实法规的夹缝中,厘清脉络,主持公平。
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通常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职责)在理清复杂权属和参与补偿分配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枢纽角色。其作用贯穿于确权、谈判、分配全过程。
协助理清历史权属关系:扮演“历史档案员”与“事实调查员”
提供历史依据:村集体掌握着土地承包台账、历年土地调整记录、村内会议纪要等可能反映土地最初使用情况的档案。对于“民宿用地最初是谁同意使用的”这类关键问题,村集体的说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组织事实认定:对于没有书面协议的复杂情况(如农户A将房屋租给B,B又联合C改建为民宿),村集体可以组织老干部、老党员、知情村民等成立临时议事小组,通过走访、座谈,还原土地和房屋流转、投资建设的真实过程,形成一份为各方所接受的 “事实认定意见” 。这份意见虽无法律强制力,但往往是后续协商或行政裁决的基础。
区分用地性质:协助乡镇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辨别民宿占地属于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用地还是未利用地,这直接关系补偿适用的政策和标准。
参与补偿分配:扮演“利益协调者”与“集体权益守护者”
补偿款通常分为几个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村集体的角色主要体现在:
对于土地补偿费:这笔费用依法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全体村民集体所有)。村集体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民主决定这笔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如全体分配、留村发展、投资入股等)。对于民宿占用的集体土地,这部分补偿由集体决定。
对于地上附着物补偿:原则上归投入建设者所有。但村集体需要:
主持协商:当存在多个投资方(如原房主、改建出资人、长期经营者)权属争议时,村集体应组织各方协商,依据“事实认定意见”和出资贡献比例,确定分割方案。
处理违法建设:对部分未经审批的违章建筑,其补偿可能受限或不予补偿。村集体需配合政府认定,并向村民解释政策。
主张集体投入:如果民宿建设中使用了集体资金或资源(如村集体出资修了通往民宿的路),村集体有权在补偿中主张相应的份额。
制定村规民约或分配方案:针对本村普遍存在的民宿补偿问题,可以引导村民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一个相对公平的分配指导原则,避免个案争执不下。
行动的边界与原则:
村集体在行使上述职责时,必须恪守:
法治原则:必须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行动,不能自行创设补偿标准或剥夺村民合法权利。
民主公开原则:所有重大决策,尤其是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必须程序民主、过程透明、结果公开。
公平合理原则:协调时应依据事实和贡献,兼顾历史形成与现实投入,寻求最大公约数。
结语:在湖州湿地民宿复杂的权属迷局中,行政村集体绝非旁观者,而是不可或缺的“中枢处理器”和“公平秤”。它的有效运作,是破解“补偿给谁”这一首要难题的关键。
一个有力、公正、透明的村集体,能够凭借其历史权威和乡土智慧,梳理出权属的线头;能够通过民主程序,将集体土地的补偿收益转化为全体村民的福祉;能够在个体争议中充当可信的调解人。当然,这要求村集体干部具备高度的公信力、政策水平和担当精神。上级政府也应加强对村集体的指导和监督,为其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