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泰州海陵区稻河古街区,一座贴着白色瓷砖、装有蓝色玻璃窗的三层小楼,可能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是一个家庭两代人辛苦攒下的全部家当,是受《物权法》保护的合法财产。然而,在古城保护者眼中,它那与周边青砖黛瓦、木格花窗的明清风格格格不入的“现代风貌”,如同一块刺眼的补丁,破坏了街区的历史画卷与整体价值。2025年,随着街区“活化”深入,18处被认定为“风貌冲突”的现代建筑面临拆除。
这一刻,产权人手持的红色《不动产权证书》所代表的合法财产权,与城市规划部门所主张的街区整体风貌权,发生了正面碰撞。在法律的天平上,这两项权利,孰轻孰重?私人利益必须为整体美观让路吗?
1、权利的对峙:两种合法权利的根源辨析
财产权:坚实的法律界碑: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和《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产权人对其建筑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并给予公平补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征收、征用或非法侵犯。这是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基石。
风貌权:源于公共利益的集体诉求:“街区整体风貌权”并非一个直接的法条术语,而是从《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衍生出的公共利益集合体。它指代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享有的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城乡风貌和空间环境进行保护、欣赏和传承的公共利益。其合法性基于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和代际传承责任。
因此,冲突的本质,是个体物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在特定空间上的紧张关系。
2、法律天平的倾斜原则:比例原则与正当程序
法律并非简单地判定谁“绝对优先”,而是在具体情境下进行精密的权衡。其核心裁判原则是“比例原则”,包含:
目的的正当性:维护历史风貌的目的是否正当、紧迫?稻河古街区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其风貌保护具备充分的公共利益属性。
手段的必要性:拆除是否为达到保护目的最小损害的手段?是否穷尽了“改变立面”“降层改造”“风貌整治”等其他损害更小的措施?如果只是“不美观”但非“破坏性”,且可通过改造协调,则拆除的必要性存疑。
利益的均衡性: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风貌价值提升),与所损害的私人利益(财产灭失),是否成比例?不能为了微小的风貌改善,而让产权人承受巨大的财产损失。
除了实体上的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同样至关重要。即便目的正当且必要,也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依法认定:对“风貌冲突建筑”的认定,必须有清晰、公开的技术标准,并经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等程序,避免主观随意。
纳入规划:拆除决定必须基于依法批准、且向社会公示的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该规划中应明确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补偿先行:拆除属于对财产权的实质性剥夺或严重限制,在逻辑和法理上应先行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不应低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应充分考虑房屋的市场价值、以及因历史风貌限制而潜在的发展权价值损失。
3、实践中的迷思与出路:超越“非拆即留”的二元思维
在实践中,“风貌冲突”建筑的处理,极易滑向“一拆了之”的简单化路径。但这常引发激烈冲突,也未必符合保护初衷。法律的天平呼唤更精细、更有创造性的解决方案:
“分类处置”而非“一刀切”:对于严重影响核心风貌、结构危险或确无改造可行性的,在充分补偿后可考虑拆除。对于可通过“立面改造、降层、屋顶平改坡”等手段有效协调的,应优先采用“修缮改造”路径,政府可提供技术支持和部分资金补助。
探索“发展权转移”或“容积率补偿”:对于因风貌限制而导致房产价值受损的产权人,可探索创新政策,允许其在别处获得一定的容积率奖励或经济补偿,以平衡其损失。
鼓励“适应性再利用”:即使建筑风貌不协调,其内部空间可能适合改造为符合街区文化定位的书店、咖啡馆、民宿或非遗工坊。通过引导功能活化,让“冲突”建筑在保留产权的同时,融入街区的现代生活流,实现新旧共生。
结语:回到最初的问题:风貌权与财产权,孰轻孰重?法律的终极答案并非一个静态的排序,而是一套动态的平衡艺术。
它要求公权力在举起“风貌保护”之锤时,必须心怀对私人财产权的最大敬畏。每一次挥动,都必须经过“目的正当、手段必要、利益均衡”的严格审查,并踏过“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的坚实台阶。它启示我们,真正的历史文化保护,其最高境界不是制造一片“纯净”却无人气的历史布景,而是在尊重现有产权和社区脉络的基础上,通过精巧的设计和公平的协商,让不同时代的印记和谐共处,让历史的层累生动可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