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嘉定朱桥“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被征收人,怀揣着用旧屋换新居的期待。然而,当安置房源的具体位置——例如远离成熟城区、公共交通匮乏、商业医疗教育配套尚在规划图纸上的“远郊新区”——公布时,许多人的心沉了下来。他们发现,自己虽然获得了建筑面积相当的“新房”,却可能失去了便捷的就业通勤、熟悉的生活圈层、优质的教育资源和便利的医疗服务。
这种“区位价值贬损”和“生活成本飙升”,是否属于征收带来的损失?当提供的安置房源在区位、配套上显失公平时,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伸张?这考验着征收补偿中“等价交换”原则的真实含金量。
产权调换的核心原则是“等价交换、贴近价值”,而非简单的“面积兑换”。衡量是否等价,必须进行综合价值比较,包括房屋的区位、楼层、朝向、周边配套、未来发展潜力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均强调补偿的公平性。若安置房源存在明显缺陷,被征收人有权要求调整或获得相应补偿。
识别安置房源的“合法性瑕疵”与“合理性缺陷”:
合法性层面:需确认安置房源项目本身手续是否完备(五证齐全),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能否按期保质交付。这是最基本的底线。
合理性(公平性)层面:这是争议焦点。主要缺陷包括:
区位价值严重不对等:从中心城区置换到远郊区,虽房屋评估单价可能接近,但区域能级、土地价值、生活便利度差异巨大。
配套设施严重不足:缺乏学校、医院、菜市场、公共交通等基本生活设施,或规划中的配套建设周期漫长、存在不确定性。
房屋品质与承诺不符:实际交付的房屋建筑质量、户型设计、小区环境、物业服务与征收时宣传的样板或标准存在显著差距。
法律武器与维权依据:
依据补偿方案的“选择权”:仔细研读政府公布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方案应提供不同区位、类型的安置房源供选择。如果提供的选项均不合理,可以此为由主张方案本身剥夺了被征收人公平选择的权利。
主张“补偿不足”或“需补差价”:聘请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自己的被征收房屋和拟安置房屋进行市场价值比较评估。如果评估显示安置房综合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可以出具该报告,要求征收方要么提供价值更接近的房源,要么就差价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援引“先补偿、后搬迁”与“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征收条例的精神是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如果搬迁至配套缺失的偏远地区导致生活、就业、就学严重困难,实质上是降低了居住综合条件,有违立法本意。
关注“期房安置”的特殊风险:若安置房为期房,依据上海高院意见,在房屋未实际取得、面积位置尚不确定时,相关权益可能暂不作处理。但这不代表被征收人应被动等待。应要求在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安置房的具体交付标准、位置、户型区间图、配套建设时间表,以及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面积差异的结算方式和标准等。
被征收人的实战维权步骤:
深入调研,量化差距:实地考察安置房源现状,记录交通耗时、测算新增通勤成本、调查周边配套现状与规划。同时,了解同区域类似安置房或商品房的真实市场租金和售价,作为价值对比依据。
集体评议,统一诉求:与其他面临相同困境的被征收人广泛沟通,汇总大家的共同关切。选举代表,形成书面意见,明确指出安置房源在区位、配套上的具体缺陷,以及这些缺陷如何损害了被征收人的权益。
正式提出异议,要求听证: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内(通常为公告发布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征收部门(如嘉定工业区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提交异议,并要求在异议中明确提出召开听证会。这是法定权利。
谈判与协议把关:在协商签订补偿协议时,切勿草率签字。对于安置房内容,务必要求将关键承诺(如配套学校开业时间、公交线路开通时间、物业费等)以补充条款形式写入协议。对于价值差价,坚持主张。
善用复议与诉讼:如果对最终的补偿决定不服,认为其确定的安置方式显失公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该决定。
结语:产权调换,不应是一场“以远换近、以生换熟”的无奈迁徙,而应是一次改善居住环境、分享城市发展红利的公平机会。对于嘉定朱桥的被征收人而言,面对区位偏远、配套不足的安置房源,默默接受绝非唯一选项。法律赋予了他们要求公平对价、保障居住综合权益的权利。通过专业的价值评估、有理有据的集体协商和对法律程序的充分运用,被征收人完全有可能促使征收方调整安置方案、提供更优房源或支付合理的区位差价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