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丽水某景区启动深度整治,目标直指体验升级与秩序重构。一纸公告,却让景区内的三个群体同时陷入了焦虑:持有合法营业执照、长期纳税的“有证商户”;利用自家门口或街角谋生、已成为景区一抹市井色彩的“无证摊贩”;以及世代居住于此、房屋可能兼具住宅与小型经营功能的“原住居民”。
这三类主体,法律地位不同,利益诉求各异,却因同一项公共利益项目被联结。若采用“一刀切”的补偿政策,必将引发强烈的不公感与群体矛盾。成功的整治,必须从“分类识别”开始,走向“精准施策”,最终实现“共生共赢”。
1、法律身份“画像”:权利基础的泾渭分明
有证商户:他们是法律关系最清晰的主体。其经营权受《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保护,因征收或整治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属于法定应予补偿的“直接损失”。补偿计算可参照其前几年的平均经营利润、员工安置成本、搬迁费用等。此外,对于在特定区位(如景区核心入口)形成品牌价值的商户,还应考虑其客户资源损失、装修投入等。他们是集体谈判中最有组织、法律依据最充分的群体。
无证摊贩:这是一个法律上尴尬但现实中不容忽视的群体。其经营行为因未获行政许可而存在合法性瑕疵。然而,许多摊贩长期存在,某种程度上被默许,甚至形成了特定的景区文化。严格依照法律,其经营损失可能难以作为“合法财产权益”获得补偿。但基于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公平原则,完全不予考虑极易激化矛盾。政策应将其定位为“需要帮扶疏导的群体”,而非“必须打击清除的对象”。补偿思路应从“经营损失赔偿”转向“转岗就业扶持与生活过渡补助”。
原住居民:他们的核心权利是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居住保障权。如果其房屋被征收,补偿应严格按照当地征收条例,确保“居住条件不降低”。如果房屋未被征收,但其居住环境因整治(如游客动线改变、商业外迁)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导致其利用房屋进行的微弱经营(如出租一间房、售卖土特产)无法继续,这种衍生影响虽难获法定补偿,但在安置政策中应被纳入考量,例如在新建的配套服务设施中为其提供优先租赁或就业机会。
2、政策工具箱:为每类主体定制“出路套餐”
公平的解决方案,不是给所有人发同样数额的钱,而是为每类人提供与其情况相匹配的、通向未来的可行路径。
对有证商户:提供“升级式过渡”。
经济补偿:依法足额评估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
优先回迁权:在景区改造提升后,规划新的合规商业区,给予原商户优先租赁或购买权,并可给予一定期限的租金优惠。
业态引导基金:设立专项基金,鼓励和支持商户从低端零售向文创、体验、特色餐饮等高端业态转型,并给予培训、小额贷款贴息等支持。
对无证摊贩:提供“疏导式转化”。
一次性生活补助:基于其家庭困难程度、在景区经营年限等,发放一笔过渡性生活补助,而非“经营补偿”。
集中疏导安置:在景区外围或特定区域,规划设立规范的“特色小商品市集”或“便民服务点”,以较低的门槛和租金,引导符合条件的原摊贩集中、合规经营。
技能培训与公益岗位:联合人社部门,提供餐饮、手工艺、旅游服务等免费技能培训,并协调景区物业、保洁、安保等岗位,优先吸纳转岗摊贩。
对原住居民:提供“保障式融入”。
房屋征收足额补偿:若涉及征收,严格依法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保障其住房权益。
居住环境提升与共享发展红利:若不征收,则应承诺在整治中同步改善其居住区的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同时,可探索建立 “社区利益共享机制” ,例如,从景区部分门票或商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社区发展基金,用于原住民福利或对受影响家庭进行补贴。
就业与创业扶持:在景区新增的服务岗位招聘中,优先考虑原住民。鼓励并扶持其利用自身文化优势,发展民宿、家庭餐馆、文化讲解等“在地化”旅游服务。
3、整合共识:建立三元代表协商平台
为避免三类群体互相攀比、零和博弈,应建立一个 “1+3”的公开协商平台:“1”是指项目指挥部,“3”是指分别由有证商户、摊贩代表、原住民代表选举产生的三个协商小组。平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做到:
信息全公开:所有政策草案、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同时向三方公布。
诉求交叉听取:每一方的方案,都需听取另外两方的意见,促进相互理解。
方案联动设计:例如,在设计新建商业区时,同步考虑如何为原住民留下创业空间、为疏导摊贩预留区域,形成互补共生的新生态。
丽水景区整治的复杂性,在于它同时是一场城市管理行动、一次产业升级过程,更是一项社区重建工程。简单地用法律标尺去“裁剪”所有现实,必然会留下充满怨气的碎片。真正的智慧,在于承认并尊重不同群体的历史形成与现实处境,用分类的精细政策替代粗放的一刀切,用提供可持续出路的“疏导”替代单纯的“补偿”或“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