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群体拆迁中,共有产权人意见不一的情况时有发生。当家庭内部因补偿方式选择、补偿款分配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征收部门应当如何确定补偿方案?共有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1、共有产权人意见不一的处理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为处理共有产权人意见不一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在征收补偿实践中,当共有产权人无法就补偿方式选择、补偿款分配等事项达成一致时,征收部门通常采取以下处理原则:一是尊重共有产权人内部协商的优先性,鼓励家庭内部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二是协商不成的,可申请调解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三是在协商、调解均无果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可将补偿款提存至公证机构,待权属明确后再行分配。
2、补偿协议的签订规则
根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试行办法》,征地所在乡镇政府根据经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农户)、法人代表等签订《征(拨)土地协议书》和个人拆迁补偿协议书。对于共有产权房屋,补偿协议的签订需遵循以下规则:
共有产权人应共同作为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如果共有产权人无法共同签订,征收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共有产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包括但不限于:向全体共有产权人送达补偿方案、听取各方意见、告知权利救济途径等。
3、补偿款的分配规则
对于共有产权房屋的补偿款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按份共有:根据各共有权人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份额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出资比例确定;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共同共有:补偿款由全体共有人共同享有,分配方案需经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实际需要等因素确定分配方案。
特殊情形的处理:对于家庭共有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补偿款的分配需考虑家庭成员的实际贡献和居住需求。
4、征收部门的协调义务
根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所在乡镇政府或市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这一规定为共有产权人意见不一时的争议解决提供了协调机制。
征收部门在协调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核实权属情况、告知相关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对于在协调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的,征收部门可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将补偿款提存,待权属明确后再行分配。
5、诉讼与司法救济
当共有产权人内部协商无果、行政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可包括:确认共有份额、分割共有财产、确定补偿款分配方案等。
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共有产权的形成原因、各共有人的实际出资情况、家庭成员的居住需求、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对于家庭共有财产,法院往往倾向于保护实际居住者的居住权益,同时保障其他共有人的财产权益。
结语:群体拆迁中,共有产权人意见不一的情况需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征收部门应当充分尊重共有产权人内部协商的优先性,在协商无果时积极履行协调职责;共有产权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分歧;在确无法达成一致时,可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补偿款的分配应当遵循“约定优先、份额确定、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各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