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企业拆迁中,资产处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直接关系到企业财产权的保障。小区涉及企业资产的征收,其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方法的适用、评估报告的送达、评估异议的处理等环节,均须严格依法进行。
1、评估机构选定的程序要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小区征收中,评估公司未经业主协商选定,存在沿用旧报告、未入户核查、未公示资质等程序违法情形。
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对选定程序有异议的,可向征收部门提出,必要时可申请重新选定。评估机构未依法选定,其评估结论不能作为补偿依据。
2、评估方法的合法适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并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对于国有出让土地上的企业资产,必须采用市场比较法或收益法,充分体现土地价值、海景溢价、经营价值。
小区评估机构未按法定要求采用市场法,刻意忽略国有出让土地价值、一线海景稀缺溢价,其评估意见自始无效。被征收人有权要求重新选定评估机构,采用法定方法重新评估。
3、评估报告的送达与异议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小区征收中,评估机构未向业主送达分户评估报告,未披露合法评估单价,未保障业主的复核、鉴定权利,程序严重违法。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征收部门提供分户评估报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或专家鉴定。
4、补偿决定的程序保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应当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情况、搬迁期限等内容,并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结语:企业拆迁资产处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是保障企业财产权益的基础。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方法的适用、评估报告的送达、评估异议的处理、补偿决定的程序,均须严格依法进行。被征收人应当密切关注各环节的程序合法性,对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异议,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