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城市更新与旧区改造中,混合产权结构的房屋权属认定是征收工作的基础环节,也是争议最为集中的领域。权属认定标准的公开透明程度,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能否准确判断自身权利范围,也是征收工作能否获得群众信任的关键。
1、权属认定标准的法定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这一规定确立了权属认定的基本规则:以合法有效的权属凭证为依据。
对于混合产权结构的房屋,权属认定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权证优先原则。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地产权证)是认定权属的根本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权利人等信息,以权证记载为准。对于共有产权房屋,全体共有人均为被征收人。
公房租赁凭证效力原则。对于公有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租折或租赁合同)为计户依据。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承租人,是法定的被征收人。对于未记载建筑面积的,可按计租面积×1.3或使用面积+计租面积×0.08计算建筑面积。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原则。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调查认定。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2、权属认定标准的公开透明要求
认定依据的公开。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权属认定的依据和规则,包括:合法权证的类型和效力、无证房屋的认定标准、共有产权房屋的处理方式、公房承租人的认定规则等。这些依据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载明,并作为被征收人主张权利的依据。
认定过程的透明。权属认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是调查登记,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由被征收人签字确认。二是调查结果公示,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意见。三是认定结果告知,对无证房屋的认定结果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并说明认定依据和理由。
异议处理机制。被征收人对权属认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要求复核。征收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并答复。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混合产权结构的特殊处理规则
对于混合产权结构的房屋,权属认定标准应当明确区分不同情形:
公房与私房混合。同一幢房屋中既有公有房屋又有私有房屋的,应当分别认定。公有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为准,私有房屋以不动产权证为准。
共有产权房屋。对于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等情形,全体共有人均享有被征收人资格。补偿协议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签订,补偿款项由全体共有人共有。
单位产权与个人产权混合。对于单位产权房,以产权单位作为被征收人;对于个人购买的房改房,以购房人作为被征收人。
结语:混合产权结构的权属认定标准,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载明,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认定依据、认定过程、认定结果应当公开透明,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于权属认定有异议的,被征收人有权申请复核,并可依法寻求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