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商铺拆迁补偿方式的选择问题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和后续生计安排。对于商铺经营者而言,补偿方式的选择不仅是简单的“要钱”还是“要房”的取舍,更涉及经营活动的延续、商业区位的保留以及家庭资产的配置等多重因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条款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确立为法定权利,征收方无权单方面剥夺或限制。
在实践中,部分征收方常以“政策规定”“流程便利”为由,通过模糊补偿信息、单方面强制转账等方式剥夺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引发法律纠纷。在集体土地上的商铺拆迁中,补偿方式选择权的法律适用更为复杂,需要结合地方性规范和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货币补偿选择权的法律依据
货币补偿选择权的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该条款确立了被征收人有权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之间进行选择的基本原则,征收方不得单方面取消某一选项或强制指定。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对农村村民住宅,须尊重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保障其居住权利与住房财产权益。据此,拆迁方不得排除上述法定方式、强制村民选择单一补偿途径。
在商铺拆迁中,由于涉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性质多为集体土地。对于这类项目,补偿方式的选择同样应当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被征收人依法享有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
2、选择权被剥夺的情形与维权路径
在实践中,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可能以多种方式被实质性剥夺。常见的情形包括:征收方以“方案已定”为由,仅提供货币补偿一种选项,拒绝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请求;或者虽然形式上提供了两种选项,但产权调换的房源信息严重模糊,未明确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单价、交付时间等法定必备内容,导致“产权调换”仅为纸面表述,无法实际履行。
当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以下维权路径:
第一,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在补偿方案公示期间,被征收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征收部门明确提出自己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意见,并要求征收部门在补偿协议中予以体现。
第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公开途径获取征收项目的补偿方案、安置房源信息等,核实征收方是否真实提供了产权调换的选项,以及产权调换的条件是否合理。
第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征收方以补偿决定的形式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补偿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在诉讼中,被征收人可以主张补偿决定因剥夺选择权而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
3、商铺拆迁中选择货币补偿的考量因素
对于商铺经营者而言,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货币补偿的优势在于资金灵活性高,被征收人可以用补偿款自行寻找新的经营场所,不受安置房交付周期的限制。然而,货币补偿也存在风险,特别是当补偿金额不足以在相同区位购买同等面积的商铺时,经营者可能面临经营中断和区位价值损失的双重困境。产权调换的优势在于能够获得新的经营场所,但可能面临安置房交付周期长、新址区位价值不如原址等问题。
被征收人在作出选择时,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区位偏好等因素进行理性评估,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结语:商铺拆迁中,被征收人依法享有选择货币补偿的权利。这一权利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明确保护,征收方无权单方面剥夺或限制。当补偿方式选择权受到侵害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