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中,征收土地用途同时涉及居住用地、绿地和城镇村道路用地。面对同一征收范围内不同用途的土地,被征收人自然会追问:居住用地与道路绿地,补偿标准是否有差异?区片综合地价是否因土地用途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补偿标准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依据是什么?
1、区片综合地价的地类全覆盖原则
根据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度,区片综合地价是一价统领全部地类,而非分地类定价。这一制度的法律基础在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同一区片范围内不同地类的用地适用相同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因此,征收居住用地和征收道路绿地的补偿标准本身没有差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同一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不因土地现状用途是耕地、居住用地还是绿地而有所不同。
同一区片范围内不同用途的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完全一致。补偿标准的差异仅由区片等级决定,而非由土地用途决定。
2、被征收人的核查要点与救济途径
在道路绿地与居住用地的补偿差异问题上,被征收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核查要点:核实本村的区片等级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因区片划分错误导致补偿单价低于应得标准的情形;关注附着物补偿的差异性——虽然土地补偿费标准相同,但居住用地上的房屋、道路绿地上的树木和绿化设施等地上附着物,其补偿标准因附着物类型不同而存在差异,被征收人应当逐项核对;关注青苗补偿是否到位——如征收范围内存在青苗,青苗补偿费应在区片综合地价之外另行计算。
如果征收方案未能正确适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或补偿项目不齐全,被征收人应在公告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人应当在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公告期内,半数以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结语:在征收中,居住用地与道路绿地的土地补偿标准本身并无差异——两者均适用同一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地类差异主要体现在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上,而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环节。被征收人应当准确理解这一制度安排,在核查补偿方案时重点核对区片等级是否正确、附着物清点是否完整,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异议权和听证申请权。制度是公平的底线,但唯有主动行使权利,底线才能真正成为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