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全面实施和用海管控日趋严格的背景下,沿海地区针对生态红线内滩涂养殖设施启动了大规模集中清退行动。清退通告明确以“非法占用海域”为由,要求养殖户限期自行拆除养殖设施,逾期将依法强制拆除,并强调坚持疏堵结合、引导养殖户转型发展。这一清退行动在法律性质上究竟属于“群体拆迁”还是“行政强制清理”,对于养殖户能否主张补偿权利以及通过何种程序寻求救济,具有根本性的影响。

1、“群体拆迁”的法律界定
“群体拆迁”在我国法律中不是一个法定的专业化术语,但在征收实务中广泛使用。一般指征收范围涉及一个或多个村组、被征收人数量较多、征收面积较大的成片征收或清退行动。集体土地上群体拆迁的典型特征是征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征收程序适用《土地管理法》的征地补偿制度,被征收人依法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等法定补偿项目,并通过公告、听证、补偿登记等程序参与征收决策。
生态红线内的滩涂养殖设施清退,其法律基础与此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从事养殖活动,因违反强制性生态保护规定而被要求清退,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置。
清退在性质上属于对非法用海行为的行政强制清理,而非基于公共利益的合法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清理旨在纠正违法行为,原则上由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自行承担费用和损失,清退本身不产生法定的征收补偿义务。
2、清退行动不构成群体拆迁的法律后果
将清退定性为行政强制清理而非群体拆迁,对养殖户而言意味着几个至关重要的后果。在补偿权利上,合法征收中的被征收人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用等多种法定补偿项目,养殖户有权通过公告、听证、评估异议等程序对补偿方案施加影响。行政强制清理的当事人原则上不享有法定补偿权,养殖户只能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张合理补偿,补偿项目以养殖物价值和养殖设施重置成本为主,不含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费用等。
在救济路径上,对清退行为不服,养殖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清退决定之日起60日内,起诉期限为6个月内。错过法定期间,将彻底失去通过司法途径纠正违法清退行为的机会。
在清退程序上,征收程序需经公告、听证、补偿登记、签订协议等复杂的程序设置,而行政强制清退的主要程序是依法调查认定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沿海的生态清退以通告形式设定强制清退期限,但在清退实施前仍需履行完整的催告和决定程序。养殖户要特别关注行政机关是否依法送达了催告书和强制执行决定书,而未履行催告程序即实施清退属于程序违法,可以作为复议或诉讼中的核心抗辩事由。
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养殖清退中的适用
尽管生态红线内滩涂养殖清退不构成群体拆迁,养殖户仍然可以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张合理补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核心要求是:如果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行为的信赖作出了相应投入,行政机关在改变原有状态时应当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在沿海地区,大量养殖户在生态红线划定之前已经长期从事滩涂养殖活动,有些自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如果养殖户能够证明在生态红线划定前合法取得养殖经营权、长期经营持续投入且政府部门长期未予查处,其基于对政府默许的信赖而产生的养殖设施建设成本应当获得补偿。
生态清退方案中强调“坚持疏堵结合,积极引导养殖户转型发展”,为信赖利益补偿预留了制度接口。养殖户应当在清退公告期内主动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承包合同、缴费凭证等证据,要求对长期经营的信赖利益给予评估和补偿。
4、养殖户的权利保障与转型出路
面对沿海的生态清退,养殖户可以采取以下策略保障自身权益:
迅速收集承包合同、承包费缴纳凭证、经营记录、政府部门历次检查记录等证据,证明长期合法经营的事实,为信赖利益保护主张提供材料支撑。清退通告通常设定了自行拆除的合理期限,养殖户应当在该期限内主动配合清退,争取从轻处理或获得额外的主动清退补偿;逾期不拆的,行政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如对清退认定或补偿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防止行政机关因超时效而拒绝受理案件。
清退方案要求“积极引导养殖户转型发展”。养殖户不应被动等待清退结束,而应在清退过程中主动向当地农业农村局和海洋局咨询深远海养殖区域安排、转产转业培训等扶持政策,将转型发展诉求以书面形式纳入协商范围。从长期来看,养殖户可以从“被迫清退”走向“主动转型”,在环境承载力允许的区域内重新获得合法养殖空间。
结语:针对生态红线内滩涂养殖设施的集中清退,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群体拆迁,而是基于生态保护和法律强制力对非法用海行为进行的行政强制清理。清退决定不以被清理人享有征收补偿权利为前提,而是以纠正违法行为为核心目的。养殖户应当正视这一法律定性,从证据收集、信赖利益主张、程序监督和转型发展等多个维度主动制定应对策略。
疏堵结合”的政策取向在高压执法的同时为养殖户留出了协商空间,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则为补偿主张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养殖户而言,认清清退的性质,区别对待征收与执法的程序差异,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行动,是在这场生态监管风暴中守住权益底线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