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禁养区划定导致的养殖场清拆中,养殖场经营者最关心的核心问题是:投入多年心血的养殖场被关停,能否获得公平补偿?即使养殖场手续不全,是否就意味着“零补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投入成本、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否认这种信赖,在变更政策或实施拆除时应当对当事人的合理损失给予补偿或赔偿。
1、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理基础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投入成本、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否认这种信赖,在变更政策或实施拆除时应当对当事人的合理损失给予补偿或赔偿。在禁养区清退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划定禁养区之前即已开始经营养殖场,行政机关应参照当地专项整治方案的奖补标准,对当事人因强制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公平合理赔偿或补偿,且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
2、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养殖场清退中的适用条件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养殖清退中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养殖经营活动在禁养区划定或清退启动之前已经长期、持续存在;养殖户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投入了养殖设施建设成本,形成了有经济价值的养殖设施和养殖物;政府部门长期以来未对养殖行为提出过异议或采取过查处措施,客观上形成了政府对养殖经营的默许。
养殖户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即使手续不全,也应当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获得合理补偿——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投入的养殖设施建设成本及其他合法财产损失,应界定为基于合理信赖利益而应予保护的损失。
3、信赖利益保护与补偿标准的确定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直接影响补偿标准的确定。在禁养区划定前已长期经营但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历史遗留养殖户,政府因生态保护需要要求其退出时,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参照当地专项整治方案的奖补标准,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
4、养殖场经营者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禁养区畜禽养殖清拆中,养殖场经营者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保障自身权益:第一,收集长期经营的证据——承包合同、放苗记录、养殖日志、缴费凭证等材料;第二,收集政府长期未予查处的证据——证明政府对养殖经营形成了事实上的默许;第三,在清退补偿协商中主动主张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第四,如果补偿方案未考虑信赖利益保护因素,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信赖利益保护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养殖场经营者在禁养区清退中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武器。禁养区畜禽养殖清拆中,即使养殖场手续不全,只要在禁养区划定前已长期经营、政府未予查处,养殖户就应当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获得合理补偿。手续不全不等于零补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为长期经营的养殖户保留了公平补偿的制度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