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镇政府强调“当私人经营权益与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私人权益应依法让位于公共利益”。30年承包合同未到期即被强制清退,程序是否合法?
1、承包合同的效力与信赖利益保护
家庭农场与镇政府、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于2005年依法成立,承包期限30年,具有法律效力。镇政府作为合同的签约方,同时又作为清退决定的主体,其多重身份更应注重程序正义。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强制解除合同,不仅涉及合同违约问题,更涉及信赖利益保护问题。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划定禁养区之前即已开始经营养殖场,行政机关应参照当地专项整治方案的奖补标准,对当事人因强制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公平合理赔偿或补偿。清退补偿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
2、清退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镇政府的清退行为存在以下程序争议:第一,2023年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将2005年已合法经营的农场划入禁养区,镇政府事先未对受影响的农场经营户作解释说明。第二,镇政府虽两次送达限期清理通知,但并未依法听取林海的申辩。第三,在补偿协议未签、补偿款未到位的情况下即实施清退,违背了“先补偿后清退”的基本原则。第四,停水停电措施作为强制清退的核心手段,同样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
镇政府声称“程序合法正当”,但停水停电、强制拆除等措施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的法定要求,值得商榷。《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3、禁养区划定与补偿义务的关系
禁养区清退的正当性在于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不能成为无偿剥夺养殖户合法财产的理由。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无论清退目的是否正当,补偿义务都是法定的。
4、养殖户的维权路径
面对强制清退,家庭农场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维权:第一,就停水停电、强制拆除等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清退行为违法;第二,主张信赖利益保护,要求政府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清退补偿;第三,就承包合同未到期被单方解除的违约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合同违约损失。
结语:30年承包合同,800万元投入,省级标杆家庭农场的荣誉——这些都不应在一纸清退通知面前化为乌有。公共利益优先,不意味着程序正义可以缺席;禁养区清退,不等于补偿可以缺位。家庭农场的遭遇提示我们:师出有名,给不了停水停电的正当性。公共利益不能成为程序违法和补偿不公的挡箭牌——清退要有依据,补偿要有标准,程序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