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土地用途的根本性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和公示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1、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取决于占用农用地的面积和土地性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根据用地面积和土地性质确定审批机关。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程序中的公告与告知义务
征地程序的合法性,不仅取决于审批权限是否正确,还取决于公告和告知义务是否依法履行。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征收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被征地所在村、组予以公告。建设单位应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场地悬挂。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以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事项。
3、征地程序不合法的常见情形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程序中,以下常见违法情形可能导致征地行为被认定违法:
审批权限错误: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必须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审批权限的批准行为,属于超越职权。
未履行公告义务:征地批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或者公告内容不完整,属于程序违法。
未保障听证权利:在征地报批前,未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申请听证的权利,或者权利人申请听证后未依法组织听证,属于程序违法。
农用地转用方案不符合规划: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符合规划的农用地转用,属于实体违法。
4、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农用地转用和征地中,被征收人应当采取以下策略审查程序合法性:
第一,审查审批权限是否正确。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核实审批机关是否具有法定审批权限。
第二,审查公告是否依法履行。被征收人应当确认征地批准后是否在所在村、组进行了公告,公告内容是否完整。如果未依法公告,可以就此提出异议。
第三,审查听证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异议,可以申请听证。征收方未依法组织听证的,构成程序违法。
第四,对程序违法及时提出异议。如果发现征地程序存在违法情形,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必要时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取决于审批权限是否正确、公告义务是否履行、听证权利是否保障三个核心要素。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看面积,公告程序看公示,听证权利看告知——三个环节缺一不可。被征收人应当以审批文件为依据,以公告公示为线索,以听证权利为武器,对征地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农转用”的每一个程序环节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