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滩涂复垦项目中,一宗涉及滩涂的退渔还耕纠纷,将国企权益与养殖企业历史投入的冲突推向了法律解决的轨道。原承包企业以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养殖投入尚未回收为由,拒不退还滩涂。法院如何在强制执行与保障养殖企业合法权益之间寻找平衡?是简单地“执行到位”,还是兼顾历史投入与生存权益?
1、退渔还耕的政策背景与法律逻辑
沿海滩涂复垦项目是推进耕地占补平衡、落实“退渔还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退渔还耕的政策逻辑在于:将低效利用的养殖滩涂复垦为高标准农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当政策的公共利益与养殖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发生冲突时,法律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公共利益优先,但优先不等于无偿剥夺;政策推进,但推进不等于无视历史投入。
在强制执行中,三家法院协同联动,既要确保国企土地整治项目顺利推进,又要兼顾养殖企业的合法利益和养殖户的生计保障。
2、养殖企业的历史投入与剩余权益
滩涂的承包企业,在承包期限内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滩涂改造、养殖设施建设。这些投入的价值并非在投入当年即消耗完毕,而是在整个承包期内通过持续经营逐步回收。当承包合同因政策调整提前终止时,养殖企业无法在剩余年限内通过经营回收这部分投入,由此形成的损失属于合法财产损失。
养殖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照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率评估。养殖水产品补偿含养殖损失、推搪费、干塘费和搬迁费。养殖经营权剩余年限的价值是养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作为独立补偿项目进行评估。
3、法院的执行策略:分批交付与适当补偿
面对“国企土地整治项目必须推进”与“养殖企业历史投入应当保护”的双重压力,法院采取了“分批交付”与“适当补偿”双轨并行的执行策略。
分批交付原则:法院根据虾苗成长周期确定交付时间——虾苗成熟一批、虾塘交付一批,尽可能减少养殖户损失。在部分养殖户主动拆除了虾塘养殖设施、退还了滩涂后,法院确保了先期交付的滩涂虾塘顺利建成高标准农田、实现丰产丰收。这一分批交付的做法,充分考虑了养殖生产的周期性特点。
适当补偿原则:根据合同关系和养殖户诉求,分别进行“换地养殖”或给予适当补偿,尽可能保障养殖户的生计。养殖户的剩余投入损失应当纳入补偿评估范围。
4、养殖企业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沿海滩涂复垦项目中,养殖企业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保障自身权益:
第一,坚持剩余投入损失的独立补偿。养殖企业应当保存承包合同、建设投入凭证、放苗记录、经营流水等材料,证明养殖投入的真实性和剩余经营年限的经济价值。
第二,接受“分批交付”的合理安排。分批交付原则充分考虑了养殖生产的周期性特点,养殖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确保虾苗成熟一批、交付一批,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选择“换地养殖”或适当补偿。养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换地养殖”或接受适当补偿。
第四,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及时提出。如果补偿方案未能充分覆盖养殖企业的剩余投入损失,养殖企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
结语:滩涂的退渔还耕,承载着国企土地整治的政策目标,也凝结着养殖企业多年的投入心血。法院以“分批交付”回应养殖生产的周期性,以“适当补偿”填补历史投入的剩余价值——政策的推进不等于权益的无视,执行的强制不等于补偿的缺席。先期交付的已建成高标准农田,退出的养殖户也已获得合理安置。实践证明:退渔还耕可以推进,但养殖企业的历史投入不应成为政策的“代价”;法院的执行可以坚决,但法律的温度不应在强制执行中“降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