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职权法定就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之一,即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予才能存在。然而,征收实践中,个别行政机关却违背了上述原则,作出应急排危决定,并据此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这种做法势必会使被征收人蒙受损失。本文所述的胜诉案例中,在明律师就紧紧围绕职权法定原则,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丨张新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补偿谈不拢就作“应急排危决定”,被征房屋变“C级危房”?】
李先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有合法住房一套,办有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某棚户区改造项目,李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危旧房拆迁改造范围之内。但是,李先生与区政府未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1月,经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桂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对李先生的房屋进行鉴定,并作出《桂林市危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将李先生房屋的危险等级定为C级,即属于局部危房。处理建议为建议李先生尽快完成搬迁后实施整体拆除,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随后,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危房处置意见函,决定由区政府按照《危房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负责对李先生的房屋进行紧急处置,撤离居民,并负责处理相关善后工作。
不久,区政府作出《危险房屋应急排危决定》,决定启动危险房屋应急排险预案,由某房地产公司对李先生房屋实施应急排危拆除。李先生认为,区政府有滥用职权之嫌,遂求助于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
【名为应急排危,实则强制拆除,完全违背职权法定原则】
为了维护李先生的合法权益,聂荣律师认真制定代理方案,以区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聂荣律师认为,职权法定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强制拆除系行政强制行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政府作出的《危险房屋应急排危决定》名义上是“应急排危决定”,但其内容却是责令李先生等房屋产权人将自己的合法房屋“限期交由某房地产公司拆除,否则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强制”。其实质是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决定。
法无授权则禁止,区政府违背了行政合法性原则。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除此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属于部委规章,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并且该《规定》并没有明确设定因危房而强制拆除公民房屋的强制措施。区政府据此作出应急排危并拆除房屋的决定于法无据。
区政府作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是《危险房屋应急排危决定》。在相关住户没有按照《危险房屋应急排危决定》主动搬离涉案房屋的情况下,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实体结果可能正确。
但是,由于《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对危险房屋实施应急排危的行政强制执行问题,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的规定,区政府不具有对危房进行强制拆除的职权,故区政府直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在聂荣律师发表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后,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李先生赢得了胜诉,他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最后,在明拆迁律师提示您,征收实践中仍然存在个别不法征收方以“解危排险”等类似名义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情况。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予,同时要依据法律所规范的程序。类似“以拆违促拆迁”“解危排险促拆迁”等行为,均属超越法定权限的违法行政行为。遇到此类情况,被征收人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才能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