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的合法前提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公共利益这一概念非常模糊,除了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590号令中笼统的规定之外,我国法律对这一概念再无明确的界定。我们都知道,征收方的另一个角色是社会公共资源的管理者之一,大多数情况下,可以代表公共利益,然而在实践中,不少征收方通过任意解释“公共利益”来实现征地合法的目的。凡是需要征地的项目,都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开发商兴建商品房住宅小区、高尔夫球场、游乐场、外商投资等等都成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成了经济利益的代名词。
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以租赁的方式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每个月或者每年固定给付老百姓固定租金,是近年来激增的一种违法新形式,多发于农用耕地的征收中。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而且对于百姓的耕地补偿根本达不到法律以及各地制定的最低补偿标准。以租代征的项目多是永久性占地项目,建成以后很难恢复耕种,更有甚者,征收方过几年便神不知鬼不觉的将土地的性质转为国有,老百姓的安置问题,长远生计问题无人过问。当前,“以租代征”在各地竞相上演,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违法形式。
未批先占
“未批先占”是指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在涉及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现实情况是,很多老百姓是看不到征地批文的,当老百姓对于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存在质疑时,征收拆迁方往往以各种借口进行搪塞,对于土地被占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来说,赖以生存的土地丧失,补偿落实不到位,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明确将未经批准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列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予立案的情况之一。
少批多占
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欲征收土地的面积越大,审批机关级别越高,报批程序繁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在实践中,为了顺利的获得土地征收批文,往往会在上报征地面积时少报,一是节约审批时间,二是保留批准权限,三是规避审批成本。等到批准文件下来之后,征收方再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征收的规模,美其名曰已经有批文手续,悄无声息地占用更多的农用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