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土地征收中,涉及滩涂养殖用地的收回与补偿,养殖户最为关切的问题是:滩涂养殖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否应当纳入补偿评估范围,并与附着物和养殖物补偿分项并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致使用益物权消灭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滩涂养殖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其价值绝非养殖物补偿和设施补偿可以覆盖。
1、滩涂养殖使用权的法定评估地位
实施细则明确了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收回的补偿规则,对收回范围内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村集体进行补偿。细则明确经济补偿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结合垦区养殖业实际和专家评估意见,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对所涉及的承包经营人给予合理补偿。
在养殖用海收回中,征收部门如果仅对地上附着物和养殖物进行评估,忽略对海域使用权(养殖经营权)本身的估值,评估报告将存在重大缺项,被征收养殖户有权在10日内申请复核,并要求单独增列使用权补偿科目。
2、养殖基础设施的评估范围
养殖基础设施是附着物评估的重要内容。根据《海城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收回政策处理实施细则》,养殖基础设施包括塘内挖沟、堤坝整理、滩面整理、水闸、提水设备、拦网、防逃、管理房、公用进排水和其他生产设施,养殖户应当按照投入的实际情况,逐项申报养殖基础设施,不能将不同类型设施打包混同计入补偿总额。
在评估操作上,养殖设施的评估应当区分可搬迁设施和不可搬迁设施。不可搬迁设施(如堤坝、水闸、进排水管道等)按重置成本法结合成新核算;可搬迁设施(如增氧机、投料机等)补偿拆卸、运输、安装调试费用。
3、养殖户权益保障策略
在土地征收中,被征收养殖户应采取以下策略:第一,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在补偿评估阶段以书面形式要求评估机构将“滩涂养殖使用权”列入独立评估科目,并出具使用权补偿分项报告;第二,对照附件中的养殖基础设施补偿条款逐条盘点,形成分类设施清单和建设投入证据(发票、施工合同、历年维护记录等);第三,对评估报告中遗漏养殖使用权价值或对养殖设施大幅低估的,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在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并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就使用权损失主张单独补偿。
结语:土地征收中,滩涂养殖使用权须作为独立用益物权纳入评估补偿范围。养殖户应坚持使用权补偿、附着物补偿、养殖产品补偿分项列支、分别计价的法定评估原则,在评估报告中锁定每一科目的补偿底线。养殖使用权不仅是一张海域使用权证上的登记,更是受《民法典》物权编保护的独立财产权利,在清退谈判中,养殖户应当守住使用权独立定价、附着物逐项清点、养殖物全额补偿的三大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