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维权中申请个信息公开,怎么就这么难呢?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怎么办呢?
就征收维权而言,同样的事情,先做哪个后做哪个,选择哪个放弃哪个,对于最后的结果将会有重大的影响。这里谨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以下3个问题:
其一,是先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还是先自行维权一段时间看看再说?
答案是清晰的:在被征收人能够承担聘请律师的成本的前提下,一定要尽早聘请律师,再开启维权步伐。先自行维权“看看”,无异于生病后先自己找药吃或者“生扛”一段时间,究竟是否有利于整个状况完全是一种赌博。被征收人需要明确的是,除非你具备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技能或对征地拆迁之事有超出常人的经验积累,自行维权通常都是远远超出你的能力范围的事情。
下面为大家介绍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的两大重点
重点一:必须依法公开征地拆迁信息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起点。而征地拆迁既然是政府主导的行政活动,却也于每个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密切相关,如果处理不好很有可能引起不好的社会影响,因此及时进行信息公开是政府机关对待征地拆迁信息所应有的处理态度。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其第12条进一步将上述内容规定为乡镇政府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大家从这儿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信息公开的规定是十分明确清晰的,按理来说应该是能够按部就班的进行,然而在实践中,情况则完全不像法条所规定的这样简单了。
其二,是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还是先提起诉讼?
这是个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的事情,不可一概而论。实践中被征收人容易犯的错误是,总想着“民告官”,而忽视了“告”的目的和意义。
通常而言,如果涉案项目尚处于针对补偿协议进行协商、谈判的较平稳阶段,尚未发生逼迁、偷拆等严重违法情形,那么首先通过信息公开申请来全面掌握涉案项目法律状况是一个比较“模板化”的维权方式。而这个申请的过程也是有学问的,公开哪个不公开哪个,被征收人一定要心中有数,绝不是说申请得项目越多越好,更没有“全套”这一说。
在这些需要精细化、专业化操作的事项上,盲目、程式化的举动是不可取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效果只会越来越不稳定。而好的信息公开申请本身,就能实现搭建协商、沟通平台的初步诉求。
重点二:拒绝公开涉征地拆迁信息,两大常见“套路”
其一,所申请信息牵涉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据此,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就会以被征收人所申请的事项涉及其他被征收人的“个人隐私”或相关项目方的“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
然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据此,每位被征收人所获补偿的情况,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依条例应予公开,无需征得其本人同意,这也是确保征收补偿“公平”的应有之义。实践中被征收人根据需要申请公开邻居、街坊与自己情况类似房屋的补偿状况以作为维权的参考,不应被以此理由加以拒绝。
其二,所申请的内容不明确,要求被征收人反复更改、补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结果实践中就有行政机关屡次告知被征收人,要求其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充的情形出现。而事实上,虽《条例》无明文规定,但“一次性告知所有需补充材料、内容”已为行政领域的一大共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领域也不应例外。
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法治环境总体得到改善的今天,即便事涉征地拆迁,相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多是比较容易实现的。对于仍然遭遇各种阻碍的情形,被征收人可以依据《条例》第33条之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要求相应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程序中获取所需信息的同时尝试搭建与征收方的协商、谈判平台。
根据最新《意见》之规定,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均属应依法公开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