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时会觉得自家房屋的评估结果过低,为了公平起见会想了解同一征收项目中其他被征收人的评估结果,这有可能看得到吗?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又会对征收拆迁领域的信息公开有着怎样的规定呢?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金龙律师团队为大家浅析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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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王金龙 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是拆迁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步,评估机构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会作为对被征收人补偿的依据和标准。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说法,评估报告的作用是“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也就是说评估报告直接决定了被征收人在征收中能够得到多少补偿,其重要性可想而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经上述两个法定救济步骤,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也就是有权就征收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实践中一旦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评估报告实施救济,其在补偿决定诉讼中针对评估环节的主张很有可能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据此,凡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政府信息均应当由地方政府依职权主动公开,原则上无需被征收人提出申请。若地方政府未履行其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被征收人也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申请其公开。
而在征收拆迁领域内,为了防止房屋征收部门滥用权力、暗箱操作,为某些被征收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让被征收人互相监督,实现阳光、透明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29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上述两条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直接牵涉补偿数额的计算)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并未附加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况,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要依法予以公开。
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6条的规定,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解释说明。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据此,被征收人在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能够看到其他被征收人的评估情况。
王金龙律师团队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环节十分重要,尽管专业、繁复,但仍需要广大被征收人保持足够的耐心,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全面细致地做好每一步工作的配合与监督。补偿数额的提升从来都不是凭空而来的,靠的是大家对每一个细节的把握与努力。
基本介绍王金龙律师,男,汉族,1977年生于山西, 2004年开始律师执业,2008年起主要执业方向为征地拆迁和刑事诉讼。目前专注于征地拆迁维权法律业务,始终坚持“维护被拆迁人权益,与违法征地做斗争”的理念。现任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一部督导律师,刑事诉讼业务部首席律师,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刑事诉讼业务委员会委员。
在十几年奔波于全国各地近二百起征地拆迁和刑事办案中,积累了丰富的拆迁行政诉讼和刑事辩护实务经验。通过全面丰富深入的拆迁法律领域知识、对于政府法案政策动态的迅速掌握,以及自身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方法的擅长使用,合法合理地为被拆迁人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