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征地拆迁当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经常导致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发生矛盾。一般来说,在征地拆迁当中,是必须先要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然后再进行拆迁,同时,在拆迁方按照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对被征收人补偿之前,如果被征收人发现有疑问或是不合理的时,是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是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拆除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强制搬迁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之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换言之就是,只有法院有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安置补偿协议未达成的或是未落实的,任何单位或是个人都不得实施强制拆除房屋。
其次,如果在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必须要走正规程序才能进行强制拆除。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对于房屋征收的双方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先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由征收人按照裁决的内容落实补偿安置。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