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自始至终都是引起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矛盾激化的导火索。虽然在很多规定中明确表明了,在征地拆迁当中不得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其补偿也要参照周围市场价,同时也必须是拆一还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其第12条进一步将上述内容规定为乡镇政府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据此,征地拆迁领域的信息公开按说应当是职责清晰、落实顺畅的。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要甄别某征收的合法性,比如是否有征收公告、是否有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是否有征地批文、征收决、补偿决定等,可是很多地方在征收时总是不给老百姓公开这些信息,经常遮三瞒四用各种政策作为说辞。
要知道,信息公开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这也是我们在维权路上求知得到证据的重要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最直接目的就是方便公民的生产、生活,减少信息封闭给公民生产、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因此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便民原则,保证公民能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要发挥网络优势,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