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征收房屋面积产生的争议,不能简单地以产权证所记载的面积为确定补偿面积的唯一依据,而应参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9条进行认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补偿。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依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