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当征收方与被征收方针对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征收方为了加快征拆的进度,有时会采用一些违法手段,这就导致以“拆违代拆迁”时有发生,这种做法严重侵害了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

案件事实:
湖南省A区的魏某在2005年左右建设了一栋两层半的楼房,由于当地要建设高速公路,此房屋被纳入了高速项目征地拆迁范围内。2020年9日,当地管委会的执法队对魏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因案涉房屋土地属于耕地性质,不得作为建设用地,遂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否则将进行强制执行。魏某不服提出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管委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以事情到此会尘埃落定,但没想到管委会竟然提起上诉,魏某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谢瑞青律师的代理下,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确认《决定》违法。
律师办案思路:
经过分析案情,谢律师认为管委会对于魏某是否真正使用耕地并无实质证据,仅仅凭借证人证言就得出“案涉房屋土地属于耕地性质,魏某存在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结论,认定非法占用严重缺乏事实依据。同时,本案中,管委会对于作出限期拆除房屋的决定属于较重处罚,应当进行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但管委会并未提及证据证明该决定通过集体讨论,因此决定的作出涉嫌程序违法。随后向法庭递交答辩状,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管委会的上诉请求。
诉讼过程:
管委会在二审中诉称:第一,在一审提交证据过程中有一份询问笔录,证实魏某非法占用耕地建房,一审法院并未认定该事实;第二,魏某在征地拆迁中为提高补偿标准,故意破坏、阻拦征地拆迁工作,给当地政府形象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第三,魏某在建设房屋时并未取得相关的建设资质,应当认定为违建。
诉讼结果: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第一,管委会作出的《决定书》陈述的事实为魏某占用耕地建房,但魏某主张该房已在自己购地时已经建有,管委会在提交的证据中只有三份证人证言,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足以直接证明魏某房屋违法占地的事实。第二,是否为违法占地应当通过行政机关的调查予以认定,但作出《决定》时管委会并未进行调查处理。第三,涉及重大利益时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之后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中管委会并未提交集体讨论的证据,且魏某也并未参加听证会。
综上,判决驳回管委会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书展示: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决定程序,行政处罚的作出有别于一般案件的规定,目的是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正确、有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此可见,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决定程序,除按一般案件决定程序办理以外,增加了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毫无疑问,增加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一步促进了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性,有助于重大复杂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审慎决策、集思广益,作出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处理决定,也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