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当事人家里原本有点土地,因为是在家门口,所以就想着把其他地方的土地兑换到门口,所以当事人在1999年、2000年,2011年,2016年这几年零零散散的(都是零点几亩、零点零几亩)就把土地全都集中在门口了,刚好17年土地重新确定,就把土地证办理了下来。
2022年因为村里要建造一个工厂,由县里来出资规划,选中了当事人家里的农耕地,因为属于国家征收,所以会给钱。现在因为征收补助的原因,村民都过来想把以前的土地要回去,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有什么办法解决吗?
【律师解答】
从我国《土地承包法》来看,同村村民之间相互交换土地是不违反法律的,但是需要向村集体备案。且当事人后来将交换的土地进行了确权登记,并颁发了土地证。所以,当事人与同村村民之间交换土地的行为是合法的。交换土地的村民是没有权利再主张当事人将土地归还。
如果村民坚持要求退还交换的土地,当事人可以要求他们进行赔偿。我国的民法典支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不支持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当事人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当中,解决土地征收纠纷的方式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当地的乡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请求解决;如果乡镇政府不受理,或者对乡镇政府的解决方式不满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县政府申请,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土地纠纷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话题拓展】
如果与征收方有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征收方申请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